【公法小教室】釋字第776號解釋|同意不可以有期限嗎?

  • 2019-04-23
  • 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下同)108年4月12日,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776號解釋,內容是有關建築實務上針對「套繪管制」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的函釋交互運用下,有無違憲的問題。什麼是「套繪管制」?又為什麼會有違憲的問題?讓法操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本案聲請解釋的當事人遇到什麼狀況?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劉先生有一塊土地(以下簡稱A地),因為鄰地的建築物(以下簡稱B建物)所有人在82年4月間想要變更B建物的使用執照(把原來地下商場部分改成公共浴室,同時增設停車空間在A地的空地上),所以劉先生就在82年7月5日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把A地讓鄰地所有人作為B建物停車使用。

於是當時的臺中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內政部78年8月24日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以下簡稱函釋1):「主旨: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二、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經套繪列管無重複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辦理」,將A地套繪列管(限定土地只能供特定目的使用,並在地籍套繪圖上標記)後核准B建物變更使用執照。

一直到102年1月22日,因為A地和B建物的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劉先生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請解除A地的套繪管制,但這時候都發局卻說因為劉先生曾經出具了「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B建物並沒有變更使用執照解除A地的套繪管制,所以沒有核准劉先生的申請,也就是A地只能繼續當作B建物的停車場,不能改作他用。劉先生不服都發局的處分提起訴願,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仍然敗訴定讞,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怎麼說?

在進入審查之前,大法官先說明因為內政部有另一個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釋(以下簡稱函釋2):「主旨: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否有使用期限之標示案……說明:……二、……一般申請建築案件,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認為申請建築執照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宜附有使用期限,但實務運作上有把函釋2的見解擴張適用到「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情形,導致本案劉先生依照函釋1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時,只能出具「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進而產生本案爭議,因此大法官認為函釋1和函釋2應該合併納為解釋客體。 解釋理由部分,大法官首先闡明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土地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在提供自己土地給他人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本來就可以選擇有期限或無期限的方式,且不論有沒有使用期限,當事人都可以合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所以向主管機關出具供審查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然應可以附期限才合理;另外如果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的申請廢止原來的變更使用執照,同時解除鄰地的套繪管制,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相符

綜上所述,大法官認為函釋1規定在得到鄰地所有人同意,且鄰地經過套繪管制之後,才能夠把停車場設在建物的鄰地上,並且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沒有說同意使用土地的關係消滅時該怎麼處理,再加上函釋1和函釋2實務上合併適用的結果,造成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情況下,鄰地所有人沒辦法出具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一旦同意建物使用,就只選擇讓自己的土地受到無期限的套繪管制,這樣的規定不當限制人民財產權,違憲。因此函釋1和函釋2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範圍內,從釋字第776號解釋公布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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