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新任大法官們的第一次!打破保守的釋字741

  • 2016-11-22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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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總統主持「新任行政院、司法院、國安局等政務人員及駐外大使宣誓典禮」photo by 總統府

11月11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1號解釋,是許宗力等新任大法官上任之後所做出的第一號大法官解釋。741號解釋的內容並不長,但卻涉及了幾個釋憲制度上的重大問題,包括法令定期失效、個案救濟等等,《法操》以下就從741號解釋的來龍去脈,與大家一同探討大法官在這號解釋裡到底說了什麼。

來龍去脈:釋字709號和725號解釋

要談釋字第741號解釋,就不能不提釋字第709號和725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在2013年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其緣由是A、B、C、D四組人馬,因為不滿都更的法定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未果後,分別針對「都市更新法」對大法官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併案審理,並在釋字709號解釋中宣告都市更新法部分條文違憲,應該在「解釋公布後1年」失效。

釋字709號解釋公布後,A、B、C、D分別立刻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希望推翻原本的都更計畫。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大法官既然宣告違憲條文是「1年後失效」,在此之前這些條文仍然有效,所以,駁回了他們的再審之訴。

A對此不服,又和其他相同遭遇的釋憲聲請人(但不包括B、C、D)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於是,大法官接著做成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即使法規被宣告定期失效,『聲請人』還是可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於是,B、C在釋字725號解釋問世後,便再度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但又被駁回。這次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的理由是:B、C並非釋字第725號解釋的「聲請人」,所以,只有A可以依釋字第725號解釋聲請再審,B、C則不行。

B、C不服,便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最後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1號解釋,指出「只要曾經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就可以依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也就是說,B、C既然曾經就都市更新法條文提起釋憲,就算他們不是釋字第725號解釋的聲請人,也可以提起再審。

「定期失效」與「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

釋字第741號解釋的來龍去脈看似複雜,其實,我們可以先掌握兩個釋憲制度上的重要觀念:「定期失效」和「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

就定期失效的部分,大法官解釋法令是否違憲時,原則上只有合憲、違憲兩種結論,合憲的法令當然效力繼續維持。至於違憲的法令,在一般觀念下,應該就是在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但,如果違憲法令一律「立即失效」,那麼在政府機關制定出替代的法令之前,就會形成法規漏洞。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大法官為了讓政府機關有時間構思替代法令,又不必擔心規範真空,會採取「定期失效」的效果。

大法官雖然宣告法令違憲,但會諭知政府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修正違憲法令、或制定出合憲的替代方案。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政府機關仍然沒有達成,違憲的法令才失效。

再就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原則上大法官解釋只會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只有在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之後,後續的相關案件才不適用該法令,在此之前因為該法令而確定的案件,是不能翻案的。唯一的例外,是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人,根據釋字第177號和185號解釋,大法官宣告某法規違憲而失效以後,解釋聲請人可以在他敗訴的案件(註一)中提起再審。

釋字741號解釋說了什麼?

我們從「定期失效」說起,雖然定期失效有其意義,但會造成一個奇怪的狀況:雖然法令被宣告違憲,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這條違憲法令仍然繼續有效、適用。尤其是解釋聲請人,到底能不能聲請再審呢?

這就是釋字第725號解釋所處理的問題,釋字第725號解釋指出,只要法令被宣告違憲,就算該法令在接下來一段時間內繼續有效,解釋聲請人仍然可以提起再審讓自己的案件翻案。 而這次的釋字第741號解釋,更擴張了第725號解釋的適用範圍:釋字第725號解釋是一則通案解釋,因此,所有過去曾經聲請釋憲,並經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的當事人,都可以依據釋字第725號解釋提起再審來翻案。

如此一來,從以前到現在所有大法官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的解釋,聲請人們都會因為釋字第741號解釋獲得翻案機會。換句話說,釋字第741號解釋讓第725號解釋獲得溯及既往的效力,打破大法官解釋向後生效的原則。

從一方面來看,釋字第741號解釋做了一個比較符合常理的決定:雖然法令一定期間內繼續有效,但既然是違憲法令,那至少應該允許解釋聲請人翻案,更能增添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誘因。

但另一方面,大法官首次採用定期失效解釋是1987年的釋字第218號解釋,在此之後的定期失效解釋不可勝數,聲請人更是眾多,若這些人全部提起再審翻案,到底會造成多深遠的影響,恐怕難以估量。

無論如何,釋字第741號解釋,是許宗力院長等大法官上任所做的第一號解釋,這次的解釋,就打破過去幾年來大法官解釋略顯保守的傾向,這批新任大法官會將台灣的法治帶往何方?值得各位與《法操》一起繼續觀察。

(註一)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的前提,是人民因為案件敗訴定讞後,認為造成他敗訴的法令違憲,才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所以,只要是人民聲請的大法官解釋,一定至少會有一個聲請人敗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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