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自由與程序保障的歷史,有很大程度關聯。」

  • 2019-12-2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自由與程序保障的歷史,有很大程度關聯。」

“The history of liberty has largely been the history of the observance of procedural safeguards.”

這句名言出自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在1943年麥克那布訴合眾國案(McNabb v. United States)的判決書中。從這句原文的意思解讀,弗蘭克福特大法官強調「自由」能在歷史的演進中,逐漸獲得完整的保障,與遵守「程序保障」脫不了關係。換句話說,有程序保障才能確保自由的存在。

弗蘭克福特大法官之所以這樣說,就要從這句名言出處的案件講起。本案被告麥克那布因殺人罪嫌遭警方逮補,在沒有律師的陪同下,經過警方三天的詢問後,他做出認罪的自白。這個案子進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官認為,若被告遭逮補後,直到法庭初次受審的時間間隔過長,則被告的認罪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到了1957年的馬洛里訴合眾國案(Mallory v. United States),被告馬洛里被控強制性交罪,他並做出認罪自白。馬洛里遭到警方逮捕後,因晚了18小時才送至法院,於是大法官在本案中重申麥克那布案的結論,也就是被告送審時間不得遲延。這兩起案件所得出的結論,成為保障刑事被告的原則,合稱「麥克那布-馬洛里原則(McNabb-Mallory rule)」。

這個原則後來經過修正,放寬為若能證明被告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自白,那即便延遲送審,被告的證詞仍可以作為證據。不過,從這兩起案件可得知,當犯罪嫌疑人遭到逮補時,他的人身自由就開始受到限制。此時,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有罪,也還沒受到法院公正的審判,因此無論是警察或檢察官,都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過長,這也說明程序保障之於自由的重要性。

同樣地,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逮補拘禁人民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例如除現行犯外,只有司法和檢察機關才能逮補人民;且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必須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有別於憲法基本權其他條,第八條對人身自由的規定較為詳盡,並歷經多號大法官解釋,處處可見要求遵守法定程序的蹤跡。

回到這句名言,它的背景雖然是在談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但弗蘭克福特大法官使用「自由」字眼,代表也同樣適用在其他自由權利上。其實,現代所擁有的自由權利皆非一蹴可幾,都是在歷史演進下,逐步透過人民爭取和法律保護建構而來。因此,我們應珍惜和持續進步,並了解維護自由權利從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1939年受前總統羅斯福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任職到1962年退休。弗蘭克福特是美國著名勞動法學者,1914年至1939年於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教授。弗蘭克福特主張司法自制,認為法院解釋憲法時,應盡量尊重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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