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狼父性侵未成年女兒》法官判2350年!真的可以關2350年嗎?
photo by Marvin Lynchard[/caption] 文 ∕ 法操司想傳媒
2019.7.16類似案件:新北市一名父親,於2010年至2016年間,性侵猥褻僅國小三年級的女兒超過600次,女兒上國中後忍無可忍,向老師告知此事才讓全案曝光。
此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量處
- 有期徒刑7年8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部分,共312罪)
- 有期徒刑3年8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共384罪)
- 有期徒刑1年2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部分)
- 共3801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6月。經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全案定讞。
2018.6.11進度更新:根據媒體報導,台南高分院二審判決,衡量被告的社會經歷及個人狀況,認為原審所訂的應執行過重,依一罪一罰合計判刑2350年,但合併應執行由30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依據刑法規定,執行刑只要高於數罪中最長的刑期即屬合法,但法院這樣的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仍是值得商榷!
據媒體報導,雲林縣56歲狼父,從2008年至2014年間,性侵猥褻三名未成年女兒,次數高達306次。最早的一次是趁妻子不在家對讀小三的大女兒猥褻,並在大女兒讀小五時開始對她性侵。二女兒則是媽媽去世後,在讀小四的時候慘遭毒手。於103年間,二女兒跟老師透露此事,而二女兒也指稱曾看過狼父性侵妹妹,整件事才曝光。
事件曝光後,三位女兒被安置到寄養家庭,狼父仍找機會多次性侵大女兒。雲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該男子為逞獸慾,連未成年的女兒都不放過,判狼父2350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最高刑度30年。
加重強制性交罪: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狼父對自己11歲的女兒性侵,符合對於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加重條件,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以判幾年呢?可以判100年嗎?答案是不行。我國法官在宣判時的宣告刑有兩種,分別為主刑和從刑。主刑,又稱單獨刑,法院可以獨立宣告科處,例如死刑、有期徒刑等;從刑,又稱附加刑,需要有主刑才能宣告的刑罰,例如褫奪公權。
主刑由重到輕,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而會有輕重排序的區分,是因為立法者在立法的過程中,會考量各犯行的「惡行」程度不同而訂出不同的刑度,也就是刑法上說的「罪刑相當」原則。所以針對有期徒刑的宣告,是有年限的限制的,否則有期徒刑跟無期徒刑就沒有區分實益了。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以下,若有加重事由,則可加至20年。以下的表格,可以幫助大家詳細的了解主刑之輕重與加減。
刑之輕重 |
死刑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2個月↑、15年↓ | 1日↑、60日↓ | 1000元↑、以百元計之 | |||
遇有加減時 | 得減至2個月以下、加至20年 |
得加至120日 |
為什麼可以判2350年?
「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高本刑就是15年有期徒刑,雖然罪名上有「加重」兩個字,但與上面所說的加重事由不同。加重事由指的是,在刑法中特別列出某些行為或狀態作為加重要件,例如累犯會加重本刑的2分之1[註]、公務員包庇毒品犯罪須加重2分之1的刑期等。至於為什麼本案中的狼父可以被判2350年呢?
這就涉及到犯罪行為數的問題,法院若認為狼父只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基於「一罪一罰」的基本原則,一個犯罪行為,不可以重複處罰,所以法院則最高只能判狼父15年徒刑。而依據媒體報導,這名父親對3名女兒共猥褻或性侵306次,依妨害性自主罪,法院以「一罪一罰」合計判刑2350年。依此段報導的敘述,法院認定狼父成立306個犯罪行為,才得出如此高的刑度。
判了2350年,為什麼最後只執行30年?
法院判決2350年為宣告刑,依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併罰的案子(如本案有306個犯行,處罰306次)除了宣告刑外,應依刑法規定,訂出應執行刑。當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執行刑必須是高於各有期徒刑中最長的刑期,但低於合併的刑期。以本案為例,雖然我們不清楚法院系不得判決內容,但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高本刑是15年有期徒刑,本案合併刑期為2350年,所以執行刑需要介於15年至2350年間,但刑法第51條規定,執行期不得逾30年。所以如果全部刑期加起來超過30年,可以執行的上限就是30年。
每當看到如此可惡的犯罪者,大家都會有疑問「為什麼不把這些人關到死就好?」排除監獄空間不足以及財政負擔的現實面考量外,我們還可以思考的是:「制定《刑法》限縮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犯罪者?還是為了保障所有的人民,讓人民不會受到國家以刑罰為名的恣意侵害?」
[註]累犯的規定,經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認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詳見:【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