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撿走耳機還辯「我東西也常不見」 竊盜跟侵占哪裡不同?
文/法操司想傳媒一般人撿到別人的遺失物,第一反應應該是拿去警察局,請警察尋找失主。但近期卻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南一名林姓女子上月在健身房女更衣室遺失藍芽耳機,她透過定位追蹤,確認不見的耳機在1輛陌生機車置物箱,當場報案逮到57歲蘇姓婦人將她的耳機占為己用,但對方面對警方卻大言不慚「我東西也常不見...也沒報警」,警方依涉嫌侵占遺失物罪嫌將蘇女送辦。
是侵占還是竊盜,認定標準在哪裡?
侵占罪的法條規定在刑法第335條到338條之間,普通侵占罪與普通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物品本身來源是否為合法所有,侵占罪常見的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本來就持有該物品,但後來據為自己所有,例如甲跟乙借用Iphone手機一台,約定兩天後歸還,甲因為太喜歡這台手機於是就跟乙謊稱手機被偷走了,但事實上手機在甲那邊,或是甲因為要外出便把家中名畫託給乙保管,但事後乙發現名畫價值不斐於是藉故不將名畫歸還給甲。
侵占罪通常行為人一開始都不是主動去破壞被害人對物的持有以及支配關係,又或是被害人主動借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後來才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至於竊盜罪的行為則是行為人破壞被害人對物的所有、支配關係,例如甲看到乙桌上放著最新的Iphone手機,心生歹念就將乙的手機偷走,或是甲看到鄰居乙放置在外的腳踏車非常喜歡,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把腳踏車給順走,這些都可以稱為竊盜。
侵占脫離物罪是什麼?什麼是脫離物?
而侵占遺失物則是規定在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所規定的遺失物,指的是非在本人意思下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漂流物指的是隨水漂流,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遺失物、漂流物以外,其他非基於本人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例如客人遺留在店裡的包包、超商店員多找的零錢等等。
法操提醒各位讀者,若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第一時間應該拿去警察局協尋失主,若起了私心將遺失物帶回家,就很有可能觸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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