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員大聲說:【司想大拔河】】紀惠容委員:司改有甚麼理由排除性別改革?
司改國是會議結論竟將有關性別人權決議竟然全被丟包,不見了,顯示司法行政機關徹底忽略性別人權議題!
雖然總統府回應表示,所有決議與紀錄一直都在,都刊登在司改國事會議的網頁上,沒有消失,也不會蒸發;而司法院也回應指出,相關的性別人權法案,如通姦除罪化、兩小無猜條款是法務部要做的事,優生保健法是衛福部的事。問題是:總統府與司法院的這些回應都沒有講出具體行動,甚至沒有短、中、長期的行動計畫,那不是丟包又是什麼呢?
父權司法體制70年代至今未變
今年3月,加拿大法官羅賓.坎普(Robin Camp)在開庭時,重複質問19歲女事主「為何不緊閉雙膝」以防止性侵害發生,最後遭加拿大司法委員會(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建議國會免去其職務。其後,坎普自行辭職。
早在70年代全球知名的法界迷思「穿針理論」,以為一根動的針,線是無法穿過的,來比喻「女人不願意,就絕不可能發生強暴」。
但從70年代到今天,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的判決書、處分書,很遺憾的是,這樣的性侵迷思依然充斥在台灣父權司法體制下。即便,台灣在1999年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以被害人之感受去判斷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但司法系統仍充滿性別迷思,還有檢察官以性侵受害者沒有咬傷加害人陰莖、沒有大聲呼救,來推論沒有發生性侵害,不予以起訴。
勵馨基金會所服務的受性別暴力的的朋友,經常在司法焦土戰中,被性別盲、性別歧視、性別偏見的執法人員羞辱,或拿到啼笑皆非的判決書,真的是欲哭無淚,甭談司法正義了。
勵馨的社工每每在陪同婦女出席法庭後,氣憤填胸,無法言語,療傷策略就是蒐集性別盲檢察官與法官語錄。諸如,對性受害者詢問,「你是處女嗎?」「妳交過幾個男朋友?」「你的牛仔褲還真好脫?」「你和男朋友的照片很親密啊,他怎麼會強暴你?」對提出離婚訴訟的婦女教訓說,「女人就是在家好好帶孩子」、「你有能力養孩子?」對受暴婦女說,「你為什麼不逃?」「你為什麼沒有求救?」⋯⋯還有更多,以上僅是鳳毛麟角之一。
其實,面對婦女的各種受暴弱勢處境,尤其是強暴與親密關係性暴力,台灣的執法人員普遍缺乏敏感度與性別意識,一堆性別盲、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的法官與檢察官,有怎會有司法正義?
性別歧視令當事人二次傷害
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服務申訴案件中,也發現民眾反應最多、感覺受到二次傷害的,就是法官或檢察官態度不佳,尤以性別歧視居多。
台灣的司法體系看似性別中立,其實是建構於父權結構之上,以男性觀點為中心,忽略女性的經驗與需求。例如,在性侵和家暴受害者中,女性約占8成,但女性受害的陰影與恐懼經驗,卻不易被看到與理解,執法人員也無視造成婦女受害的性別結構因素,以上紀錄的恐龍問話就不令人訝異了。若再進一步檢視執法體系,就會發現它難以提供足夠的協助、或照顧到婦女的安全與感受。
此外,台灣的家事法庭每年處理15萬件的法律訴訟案件,案件量極大,卻處於分配審理資源的邊緣、不受重視,未設管考標準。不僅如此,家調官、家事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如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配置不足,他們對婚姻家庭的平權意識也亟待加強,這也難怪勵馨所服務的婦女朋友,非常害怕進入司法系統,無法信任司任系統,進入司法系統只是徒增民怨而已。
司法體系急需推動「性別主流化」,讓性別意識與觀點融入政策思考、制定與執行,將不同性別所關心的事務與經驗同等納入考量,才能確保不同性別同等受益。
1995年聯合國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各國達成性別平等之全球性策略,以達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期望的目標。我國於2005年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目前行政院各部會分階段逐步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然而,司法體系推動性別主流化可以說是怠慢的。
原本總統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民間婦女團體或代表委員都抱持相當大的期待與熱誠,花了許多的心力,認真投入,期許司法改革有更多進展。也因此決議,在第5組之下增設兒少性別小組,寄望為性別/兒少人權改革做出貢獻。
司改有什麼理由排除性別改革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終於通過修正違反國際公約或性別人權法案修正,如通姦除罪化、兩小無猜條款、優生保健法,還有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司法院跨廳院設兒少及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這都帶給婦女團體與參與委員莫大的鼓舞。可是在司改國是最後的總結會議,竟然發現這些決議全被丟包,不見了。
令人失望的是,總統府公布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2大項重點議題完全忽略,僅有一句「友善性別的司法」,可以說委員們的努力完全付諸流水。更甚的是,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改革方案中,竟然連對總統府公告的 「友善性別的司法」幾個字,也沒有隻字片語的回應!此舉不尊重小組決議、缺乏程序正義、也無視民間期待,又如何交代呢?
總結會議尚未召開,司法行政機關已徹底忽略性別人權議題!
如果司改是為了讓司法親近人民,讓人民不再懼怕司法,覺得司法可以提供保障,那麼司改有什麼理由排除性別改革呢?
總統府、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將司改國是會議中關於性別人權的任何決議,列為工作重點,並提出落實時程。尤其是違反性別人權法案,包括通姦罪、兩小無猜條款、優生保健法,還有性侵受害者訴訟參與制度等法條修正,司法院與法務務部不可迴避,應盡速開啟對話與修法工作。同時,應該運用性別主流化6大工具,包括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平等機制、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來檢視司法系統各個面向,性別司法改革才會有曙光,也才能贏得人民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