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委員大聲說:【司想大拔河】】江元慶委員:台灣養得起陪審制?

  • 2017-10-30
  • 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對於台灣要採行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在第四分組表決時,戰成7:7平手。從兩派票數對峙,雙方都沒有獲得過半數支持,即可見參審、陪審在台灣尚未取得共識。從長遠利益來看,現階段參審、陪審意見僵持,這是好事。畢竟,不論是陪審制、或是參審制,可預見的,這項改革對台灣未來的法治、民主都將產生劃時代的巨大影響。因此,透過多元論述、激盪多方思考,才有利擘建台灣未來新司法。

任何制度都難求完美,陪審、參審也不例外,兩者各有其優缺點。舉犖犖大者,在陪審制中,陪審員只負責認定事實,也就是決定被告的犯罪是否成立;由於陪審員的評議極具獨立性,且是採取一致決,既能維持審判中立性、客觀性,也最能充分反應審判民意。但是,也正因陪審團是完全獨立做出個案評議,陪審員心裡會不會因為早有預設、或資訊偏見、或認知錯誤、或媒體煽動等等原因,以致造成評議干擾,因此影響審判?

至於參審制,當完全沒有審判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參審員(素人法官、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起參與審判時,法官可以根據自身專業知識及經驗,對不懂的參審員進行解說;透過個案的參與審判,達到增進國民法治教育的功能,這是參審制最大的優點。但是,不免引人疑慮的是,在職業法官和參審員一起討論評議的過程中,職業法官解說的內容,會不會在有意或無意的引導下,以致影響參審員的心證,造成審判不公?

究竟是陪審制好,還是參審制佳?台灣還需要論辯,並集思廣益。不過,在盱衡全面時,有一個思考角度必須納進:司法成本。

什麼叫「司法成本」?舉例來說,現行審級制度為什麼不採十級十審、或五級五審,而是三級三審?又例如,一、二審的合議庭法官,為什麼是三位,而不是五位?最高法院的合議庭,為什麼是五位法官,而不是七位?這其中原因,統統都是基於成本考量。

現行司法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有「成本」的概念在裡面;因此,在斟酌陪審制、或參審制時,不能不把司法成本算進來。

回到本文的核心:陪審制比較花錢,還是參審制?要解開這個答案,必須要先對陪審制的運作模式,有個最基本的認識──陪審團在審理程序階段時,所有陪審員必須與外界隔離,以免別有居心之徒接觸陪審員,以致造成審判偏頗,或心證遭到污染。因此,陪審員必須要集中住宿,費用由國家負擔。於是,陪審制光是在陪審員「強制住宿」就會衍生三筆費用:住宿費、住宿當晚餐費、隔天早餐費用。

陪審制下的每一位陪審員住宿費、晚餐費、早餐費,所產生的可能花費金額是多少?根據司法院按照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的規定,以每名陪審員每日住宿1600元、晚餐80元、早餐50元估算,再以16名陪審員(每案12名正選、4名備位),並以每案採取5天集中審理,需住宿4晚,且再設定每年有800件陪審團審理的案件量,則在上述數據相乘加總下,每年共產生8857萬6000元的司法開支。這筆錢,是由全體納稅人承擔。而且,這還僅只是設定每年有「800件」陪審團案件量。何況,陪審員吃住的開銷,只是其中一項,還不包括需增派警力保護、隔離陪審員等等人力及財力的支付。

但是,如果採行參審制,就沒有這些花費的問題。

陪審制比參審制花錢,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陪審制究竟有多花錢?不妨從微觀的個案來檢視。

英國是陪審制度的母國。2004年倫敦的希斯洛(Heathrow)機場發生一起結夥搶劫案,四名匪徒落網後,歷經兩次陪審團審理;由於陪審員的評議並沒有達成一致,法院只得第三度組成陪審團。不料,審理期間爆發陪審員疑似被收買,法院決定解散陪審團。此案遲遲無法審結,英國司法卻已花費2200萬英鎊(折合約8億8000萬元新台幣),引起譁然。

這件官司在英國引發高度矚目,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英國上訴法院在2009年6月做出前所未見的裁決:准許本案不採用陪審團審理。這是英國400年來的頭一遭。2010年1月,在僅有一位法官開庭下,不到3個月就做出判決:四名匪徒全部有罪。

在「希斯洛機場搶劫案」判決的同一年,英國牛津大學契瑞.湯瑪斯(Chery Thomas)等學者,就對陪審制提出抨擊:「是過度浪費金錢和時間、不合時宜的過時制度。」

放眼國際,人民走進法庭參與審判,已經成為國家法治先進的表徵,而陪審制、參審制則是人民參與審判的主流典型制度。這可從全球七大工業國裡的英、美、加採行陪審制,法、德、義、日則都採用參審制獲得印證。

在台灣,人民走進法庭已是大勢所趨,且勢不可擋。司法院正高舉參審大旗,並表示將在不久後,會有「國民法官」走進法庭參與審判。不過,司法院的改革之舉,已遭到不小的反抗力道。司法院的參審版本是否日後有變?國民法官會否難產?在在值得後續觀察。

不過,台灣若要採取陪審制,則國人不得不誠實面對這個問題:以台灣的財力,養得起陪審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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