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委員大聲說:【司想大拔河】】yapasuyongu akuyana委員:原住民族與司法改革

  • 2017-10-30
  • 法操司想傳媒

 

前言

還記得是2月初,那時人在南投與其他原民社運組織在進行原住民族國際議題的討論與串聯。會議中接到府方的來電,並詢問是否有意願擔任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第一分組的委員,其實那時第一個反應就是:這不是詐騙集團吧?

然而隨著仔細的詢問各分組情形、各組別所主責的議題,以及第一分組主責的議題—「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那時候的反應是:不是吧!都什麼年代了?怎麼原住民族司法權利還停留在「保護弱勢」呢?

然而,由於長期參與原住民族司法權利議題,因此相當明白原住民族權利與國家法制之間的衝突與扞格,故即便原住民族司法議題被放置在「弱勢保護」的框架內,但卻是可以藉著目前原住民族在司法上所面臨的困境進行這種分類的挑戰,並將過去持續主張的「原住民族司法自治」的方向在司法改革會議中提出,以增加未來完成這個願景的可能性。

因此雖然不清楚在納入原住民族的動機為何,但是仍然相當感謝在暌違18年後的全國司法改革國事會議考量到原住民族之特殊性,而非僅是以一般國民予以對待。

建立多元的法律體系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原住民族依傳統慣習維繫部落的秩序,並以傳統智慧維繫生態的平衡。但是,在現代國家體制建立的過程中,原住民族對自身事務失去自決、自治的權利。傳統社會組織瓦解,民族集體權利也不被承認。為此,我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

蔡英文(2016)

第一分組的第一次會議,召集人羅大律師請分組委員以「獻給司改的一句話」作為未來期許時,個人就開始進行「弱勢保障」的命題挑戰,並以國家應「建立多元的法律體系」作為開頭。
現行一元法律體系下,不論是法律制定與執行都看無法考量原住民族所承載著文化傳承的特殊性,而原住民在司法上面臨的困境,不只是弱勢,還有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律制度衝突的問題,即便現行法律皆有明文「國家必須尊重原住民特殊的傳統慣習」,然而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有善意的立法者與執法者都僅能以「法外開恩」的方式來面對、處理原住民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衝突關係。

所以,在這第一次會議上便提出,倘國家真的有意願要面對原住民族在司法上所遭遇的困境,第一個要突破的便是:「原住民族的司法議題不應該只有在第一分組中進行討論,而是應該充分在各組別中充分被納入以及討論」,例如法律人的養成與訓練、專業法庭(院)的建立、部落(族群)參與審判等,然而即便召集人大力協助,但礙於現實考量(人口數僅占2%?),原住民族議題只能留在第一分組中進行討論。

願景只是願景,沒有落實的可能性?

因此,提案「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就是在這種莫名氛圍中提出。在缺乏整體的原住民族司法權利論述前提下,也只能藉由具體個案的陳述,將近年來原住民族面臨司法時所遭遇的困境進行大致整理,並試圖提出具體的改革方向。

然而這種去脈絡化的呈現方式,帶出來的結果還是讓原住民族的司法困境容易淪為「弱勢保障」的範疇之中。這結果當然也導致即便本分組委員全體支持,但是很明顯的看出不少委員仍陷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迷網中,因此對於本提案之中對於「司法人員養成」的子題下,在討論階段就出現了「國家保留司法人員名額給原住民」這種福利殖民政策式的建議。

但是,還是要非常感謝其他分組對原住民族議題較關心的委員協助進行提案,讓原民議題能其他分組中能被看見。然而就結果來看,似乎因為缺乏整體性的討論,而其他分組中個別、片斷性與原住民族司法權相關的提案也只能泯然于眾多決議之中。

而在最後總結會議中,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分組決議所提出的回應報告,不出意外的對處在懸崖邊緣的原住民族司法權補上一腳,仍然無視原住民族司法上所面臨的困境(尤其在法院以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作出無罪判決時,檢察官仍有「無法接受原基法“貿然”引用,並將上訴到底」的現狀)。

雖然說分組決議仍然有效存在,但是對於迫切需要改善的司法環境,以制度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需求,卻完全沒有看到司法院以及法務部對此的任何短、中、長期的整體性規劃。至此,原住民族司法權的保障又淪為一般性的弱勢保障,而對於未來「原住民族司法自治」的願景,完全看不到任何落實的可能性。

結語

今年世界原住民族日(8月9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Irina Bokova)表示:「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就是在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也是對過往及未來人性核心的尊重」。

這也是我們過去一直呼籲與強調的論點,台灣社會所面臨的困境其實可以從原住民族所遭遇的問題中借鏡,以司法改革為例,原住民族需要一套多元、適合原住民族的司法體系,對於台灣來說,不也是需要一套符合這個海洋國家國情的司法體系?所以才有今天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但是現在的這種便宜行事的做法有要朝向這目標前進?

最後,雖然現實與理想有著不小的差距,但是在相隔18年的司改國事會議上,原住民族總算喊出了落實多元文化與實踐原住民族司法權自治,而不論是涉及原民或非原民的這些決議會朝向我們所期待目標進程穩健邁進或是原地打轉,就有待台灣社會集體意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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