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說:司法不再高高在上】台灣法學教育的光與影:法律人的多元化培養
在高中升大學階段,許多莘莘學子開始探討不同的科系選擇。很多學生會陸續詢問:法律系究竟在學什麼?而等到法律系大一,便又會遇到另一個問題:你為什麼會選法律系?還記得,多年前,還曾有教授出過一本名為「千萬別來唸法律」的書呢。
一般社會人士對法律系的第一觀感,認為普遍出路是:公務員、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同時,也有一種「要背很多法條」的印象。法律系和上述看法確實都有相關,但也不完全如此。究竟「法律」這個學門是在探討什麼呢?
法律在學什麼?
法律一般會被歸類於偏近社會科學的學科,然而法律有其特殊性質,它和所有學科都有所關聯卻又無法全盤被劃分入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之下。簡單來講,法律的應用是個涵攝的過程,也就是三段論法的「大前提」、「小前提」和其二者所推導出的「結論」。
在法律的世界中,這裡的「大前提」在法律系統裡可能是法條、大法官解釋甚至是習慣法等法源,「小前提」則是個案上的事實,從規則套用到事實進而得到結論,而在法院中所謂的「結論」也就是判決結果了。而在這些規則之上的爭議,或者是事實議題上、甚至是科學證據上的掌握,也都可以是法律學科的探討對象。除了法律的適用以外,法律的制定及哲學探討,也都算在法律的範疇之中。
先來看看美國的法學院制度
一般美國的法律學術養成,通常是申請法學院中JD的學位(中文有譯作法律博士),但這個學位的博士和其他學科的PhD不同,是一個「學士後法學」的制度,單就學士後學位的性質來說,類似於我國的科法所(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
美國的法學院和醫學院都是採取學士後制度,也就是要先在大學拿到一個其他專業的學士學位後,才能進修三年的JD學位,如果畢業要當律師,則要參加各州的律師考試(大部分的州都要求通過律師考試才能執業,少部分例外)。
另外,很多法學院有提供一年或兩年的LLM碩士學程,給國際學生或是想另外進修特殊法律專業的美國學生,另外,也有SJD和PhD等,偏向專攻學術研究的學位。通常,大家會把JD定位成實務取向,但就筆者觀察,在實務領域累積專業經驗後,再回法學院擔任教職的JD畢業生,也是大有人在。
而提到人才如何培育,就不得不了解美國的法律體系。美國的法律體系,是所謂的普通法系(或稱海洋法系、英美法系),特色是「因前例拘束原則,因此特別仰賴判例法」。所以,在一開始,美國法律人才的培養,是採取實務的學徒制,之後,才創設出法律學士LLB的學院制度,再更後來,才轉變為現在的學士後制度。
這也是為什麼法學院教授通常都喜歡進行討論式教學的原因。在課前,學生必須閱讀大量指定讀物(大多是法院判決),在課堂上進行辯論。而在解題上,則比較少見「甲說、乙說、丙說」此種學說爭議處理模式,而是比較著重在議題的處理及政策利害分析。
同時,在畢業律師執業之前,學生可能會先去有興趣的機構或NGO實習,或是擔任一兩年的法官助理(Law Clerk)。美國的模擬法庭比賽和法學期刊編輯活動很盛行,實務界的雇主除了看重學生的成績單以外,也很重視學生的這方面的表現。
以筆者自身經驗為例,筆者在大學時曾參與傑賽普模擬國際法庭比賽,去年也有幸選為環境法期刊的新進成員,這些活動對於英文法律寫作能力和議題的處理,都有很大的幫助。
台灣近年來常見兩大議題:恐龍法官、律師國考門檻
法律學門和其他眾多學科以及日常生活都有相關,所以,若要探討法學教育,其實與法律人從小到大的一般教育也有關係。但本文篇幅有限,無法深談至一般教育層級,故選擇了以法律專業人材為對象的兩個主要議題來探討:其一是恐龍法官的爭議,另一則是律師國考門檻的爭議。
恐龍法官的爭議帶來了一系列司法改革議題,除了原本彈劾、職務監督的等機制,增加了觀審制和眾多外部司法監督媒體的成立等外部參與。在法官的養成方面,許多國家採取選舉的方式,而我國採取考試選任。這樣的做法,帶來了法官社會經驗不足的質疑。近年來開始實行的律師轉任機制,開啟了另一扇法官選任的大門。然而,此種做法,也同樣帶來了律師執業風氣是否能和法官職場相容、以及好律師缺乏經濟誘因轉任法官的質疑。除了理論探討,上述做法的實行時間至今不長,仍有待更多時間的觀察。
而律師國考門檻則是筆者認為更應該關注的議題。起初台灣的律師錄取率極低,放寬至今,上升至百分之十左右。但在世界各地相比,我國的錄取率仍算是非常的低。有些不需要律師考試的國家暫且不談,歐洲美國也少見如此低的錄取率,如美國紐約州律師,至少也有超過半數的錄取率,甚至日本錄取率也高於我國。
許多民眾可能會認為,「低錄取率」不正可以顯示出律師的專業嗎?會有什麼缺點呢?如前所述,一個法律人的能力,並不是僅限於國考科目,如果花太多年時間提心吊膽耗在國考科目,那其他的能力或是個人特殊優點,反而都因無從發展,而在時間中被耗磨掉了。這對整體國家的優秀人力資源是多大的損失啊!
如果法律人在心理上有些許空間,那麼也可以在校園時期多去各種機構實習,替未來做更多元的嘗試,不管最後有沒有從事傳統訴訟工作,都是提升培養多元法律人才的好機會。
而律師錄取率放寬,導致許多批評例如「沒做好配套措施」、「缺乏多元專業化機制」等,卻極少人能想到多元的法律人才培育,並不是只看到國家考試成績而已。錄取率增加,整體上筆者認為是對的方向。
「篩選人才的標準,遠遠嚴過於培養人才的心力」和「只要考到一個執照,就是鐵飯碗」的想法,才應該要受到挑戰!除了考試,法律人可以把心力分配到其他實踐上的能力;而學習新知與培養專業,也不會在考完試或工作後就停止,拿到律師執照,僅僅只是法律之路的開始而已。
就法律人素質而言,本來論的就是綜合能力,提高錄取率,也是提供需求市場更多選擇的機會,如果雇主真的很重視國考科目筆試成績,雇主自然也可以參考國考的排名來選任律師,事實上,很多人也已經這樣做了。
結語
律師收入下降與就業市場收縮,目前也是世界趨勢,尤其全球化後,競爭激烈,年輕族群更是首當其衝。因此筆者也不禁反問:為何歐美日許多國家律師錄取率高出台灣許多,其收入的下降反而不像我國反應這麼劇烈呢?
法律人的市場行情,雖然和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家國際地位都有關聯,但和「法治深化」的程度有很深的關係。在法治更加完備的社會,法律人應該是有機會深入各不同的領域和機構,從事不同的工作,將問題於法庭之外就可以解決。
現今常聞的「流浪律師」是個挑戰,但換個角度想,其實也是法律工作者深入社會各個層面的轉機,也就是說,除了限制分餅的人之外,我們其實可以嘗試著把餅做大。另外,對於在法律系中迷惘或是想轉換跑道的學生,也可以盡量去嘗試自己喜歡的法律外專業。在生命中多學了一項法律,只是賦予你比其他人多了一項工具,並不該被這個工具限制住,認為自己只能從事傳統想像的法律行業,只要持續發展自己的興趣與專業,相信都能找到未來的方向!
參考資料:
考試院 100 年度考銓業務國外考察日本律師、建築師及專利師考試制度考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