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說:司法不再高高在上】參審、陪審、觀審?人民參與司法,其他國怎麼做?
2020.07.08內容更新:本文所寫「現況」乃2017年時我國欲推動之「觀審」制度,但之後並未順利實行。現(2020年)我國則欲推行「參審制」,但朝野之間尚未達成共識,一切仍在未定之天。
我國為了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自2011年以降,陸續擬定草案並推出了「人民觀審制」的制度。綜觀世界各國,有人民直接和法官基於同個審判職權合作審理的「參審制」(例如:德國),也有人民和法官就不同的審理階段進行分工審理的「陪審制」(例如:美國、英國、香港),而有許多國家,則是此二種制度型態的混和型(例如:法國、日本)。
德國的「參審制」就是「觀審制」嗎?
我國在前些年所謂的「觀審制」,則是參與觀審的人民提供意見給法官,那些「觀審意見書」,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也不具備判決效力,僅為提供法官判決的參考材料。
以德國的參審制度而言,是讓一般國民能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屬於國民的權利,但同時也是義務。人民組成之參審法院,其組織與程序係規定於德國法院組織法中,包含刑事與商事案件。除非另有特別規定,在主審判程序內,參審員與職業法官享有同樣審判職權(德國法院組織法第30條第1項)。因此,關於罪責與刑罰,參審員皆得參與判決評議,並享有相同表決權(德國法院組織法第192條以下)。
同時,德國的參審員,是採取任期制,已經可以算是常設職位,這部分和依照個案而選出裁判員的日本,以及抽選陪審團的美國,都相當不同。
陪審團制 | 參審制 | 觀審制 |
英國、美國、加拿大 | 德國 | 我國現況 |
分工審判 | 共同審判 | 觀審團提出綜合意見給法官決定 |
範圍以事實為主 | 事實、法律、量刑 | 事實、法律、量刑 |
表一:陪審團的制度比較:採用國家、權限劃分、人民審理範圍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怎麼運作?
國人對於美國司法制度印象深刻之處,大概就是陪審團制度了。
在實際發展上,雖然許多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國家都有陪審團,尤其是大英帝國殖民時期的被殖民國,但在學理上,陪審團制度和普通法系之間,其實沒有必然關係。
一般而言,事實層面的認定,多由陪審團進行,而法律層面或量刑層面,則多由法官定奪。而在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以及第六條中有規定,刑事被告在審判中享有受公正之陪審團審理之權利。在最高法院判決認定上(Baldwin v. New York, 399 U.S. 66 ,1970),只有在罪責可能裁判至六個月以上徒刑的案件,被告方能主張此項憲法權利。在其他的刑事或民事案件,若符合程序要件,案件亦有機會接受陪審團的審理。
和德國的「參審制」中的常設參審法官不同,美國的陪審團是依個案組成的,每個案件,都會自該法院內的適任陪審員名單中抽選,兩造皆有機會篩選掉可能有偏頗之虞的陪審員。
如果,讀者看過筆者在川普當選後對美國同志權利的分析,便大概不難理解美國這個聯邦國家,州法佔有相當大的份量。不同州對於陪審團在刑事案件定罪的通過法定表決數不盡相同,有要求一致決者,也有要求特定比例以上的多數決者。就不同議題的各種配套規定也相當繁瑣。
舉例來說,像是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近期(2016年10月)便作出判決,其判決指出在該州的死刑案件的有罪認定,必須經過陪審團「全體一致決」。另外,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在同一個議題上的規定,也可能會不一樣。像是聯邦法院對於在死刑案件中被告是否構成身心障礙的事實認定上,交由法官進行認定;然而,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州法院系統中,身心障礙的事實認定,卻是交由陪審團進行認定。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下,如何進行法官與陪審團的事務分工,各州在細節上,都相當複雜。
陪審團功能上的利與弊
不論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開放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大多包含了下列因素考量:
- 公眾參與審判
- 增進國民對司法之信賴
- 對法官審判之監督
- 增進國民法律教育
- 增進國民對於司法審判中衍生問題的理解
- 將非法律方式之評價及觀點帶進審判
- 讓判決能為一般國民理解。
除了上述價值外,一般多認為,受陪審團認定的事實,較具公信力且難以被推翻,而且,其在案件中所考量的因素,也更為多元。另外,將陪審團帶入司法審判,也算是加深了司法上的直接民主。
然而,陪審團也有其潛在的缺點,例如:缺乏與案件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於部分易造成情緒影響的案件,會有較多的主觀評價、也可能容易受大眾及主流媒體的影響。像是印度在1961年著名的KM Nanavati Vs. The State of Maharashtra一案司法判決後,便不再採用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做為我國司法政策的考量
在美國影集權力遊戲(Game of Thrones)中,裡面的一個角色提利昂(Tyrion Lannister),曾經多次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提出了比武審判(trial of combate)的請求。
這些職業法官以外的審判制度,可以想像到的兩個追求面向:公眾對於判決的接受度(公共參與及公信力)、判決的正確性(也就是判決品質)。無論是陪審制、參審制或是觀審制,對於公眾在司法上的參與,隨著民眾參與程度的多寡,在判決的公眾接受度上,應當是有所幫助的。
然而,就判決品質上,就尚有待考察。能否避免陪審員們對特殊案件的主觀偏見、大眾輿論壓力或流於民粹?甚至,如何避免部分陪審員為了提早結束自己的審判義務,而隨便草草了事呢?這些狀況,都是需要考慮的潛在因素。
畢竟,司法部門除了為多數族群服務外,也擔負了保護少數族群基本權利的責任。在衡量我國國情後,或許日漸能找出比較適合我國的制度。
最後,如果有想對美國陪審團制度進一步了解的讀者,筆者也在此推薦兩部電影作結:第一部,是《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本片中對於陪審員(Jurors)的選任程序著墨很多。第二部,則是《十二怒漢》(12 Angry Men),裡面對於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審理、投票過程,都有所刻劃,兩部電影都是很不錯的參考資料,在休閒之餘,也能增進對陪審團制度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