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查爾斯·埃文斯·休斯:「當我們失去與眾不同的權利,就失去享有自由的特權。」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當我們失去與眾不同的權利,就失去享有自由的特權。」 When we lose 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 we lose the privilege to be free.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他在1925年的邦克山戰役(Battle of Bunker Hill)150週年紀念會上,也就是這起戰役所在的波士頓,說出這句名言。 邦克山戰役是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的一場戰役,當時的美軍(十三殖民地)初期與英軍在波士頓交戰,將英軍包圍在波士頓鎮長達十一個月,最終迫使英軍撤退,史稱「波士頓之圍」。而邦克山戰役就是波士頓之圍期間所發生,英軍與民兵之間的其中一場戰役,雖然勝利由英軍拿下,但英軍不僅傷亡慘重,也對後續的戰局產生重要影響。 因此,若將休斯大法官所說的這句話,連結邦克山戰役的背景,可以說當時的北美十三殖民地為了反抗英國的統治,爭取他們是不同於英國的存在,而最終獨立成為美利堅合眾國。即便是單看這句話,也可說因為人享有自由的權利,所以每個人才能發展成不一樣的個體,否則若是將所有人塑照成同樣的規格,那還能說人是自由的嗎? 德國基本法(憲法)第一條寫到:「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由此可知,人性尊嚴是這部憲法最上位保障的核心概念,也是貫徹所有基本權利的出發點。人性尊嚴究竟為何,關於它的定義和內涵,有諸多深入而抽象的討論,但或許可以從反面的角度來理解,也就是: 「當一個人被貶抑成為客體,被當成一種可替代的手段時,就已牴觸人性尊嚴。」 這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所導出著名的「客體公式」,藉以判斷法律是否有侵犯到人性尊嚴。簡單來說,當一個人不被當人對待的時候,人就會變成完成某種目的的「工具」或是「手段」而已,這樣的作法不僅侵犯到人性尊嚴,也是憲法所不允許的事情。 之所以在美國大法官的名言下,提到德國基本法,是因為小編認為,休斯大法官這句名言相當強調「人」的重要性,也就是每個人都是獨立而不同的個體。若人與人之間不再有「不同」這件事,那人豈不就和工廠製造出來的工具一樣了。 德國之所以在基本法第一條明定人性尊嚴,很大的原因來自於對納粹時期的反省,因為當時納粹對猶太人所實施的種種惡行,就是一種不把他們當人看待的作法。在我國,雖然憲法沒有明文出現人性尊嚴的字眼,但例如在釋字603號解釋中就提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進一步肯定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休斯大法官在具有紀念意義的場合說出這句名言,有連結美國歷史的重要性存在。而對於個人來說,除了可以是一種檢視法律的角度外,也是提醒我們是生活在一個多元的社會。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特質,生長於不同的文化背景,在面對與自己不同的部分時,應嘗試互相了解並給予尊重,能夠「與眾不同」這件事本身,就是身而為人重要而美好的權利。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曾為紐約州律師、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並在1907年到1910年間成為紐約州州長,所屬政黨為共和黨。他曾是美國前總統威爾遜的競爭候選人,之後在1921年至1925年間,擔任美國國務卿一職。 1910年10月休斯開始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並於1916年6月辭去該職務。1928年至1930年曾任荷蘭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30年由前總統胡佛任命為美國首席大法官,並一直做到1941年退休。休斯大法官普遍被認為屬溫和保守派立場。
延伸閱讀【大法官的一句話】:
「當我們失去與眾不同的權利,就失去享有自由的特權。」 When we lose 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 we lose the privilege to be free. 這句名言出自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他在1925年的邦克山戰役(Battle of Bunker Hill)150週年紀念會上,也就是這起戰役所在的波士頓,說出這句名言。 邦克山戰役是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的一場戰役,當時的美軍(十三殖民地)初期與英軍在波士頓交戰,將英軍包圍在波士頓鎮長達十一個月,最終迫使英軍撤退,史稱「波士頓之圍」。而邦克山戰役就是波士頓之圍期間所發生,英軍與民兵之間的其中一場戰役,雖然勝利由英軍拿下,但英軍不僅傷亡慘重,也對後續的戰局產生重要影響。 因此,若將休斯大法官所說的這句話,連結邦克山戰役的背景,可以說當時的北美十三殖民地為了反抗英國的統治,爭取他們是不同於英國的存在,而最終獨立成為美利堅合眾國。即便是單看這句話,也可說因為人享有自由的權利,所以每個人才能發展成不一樣的個體,否則若是將所有人塑照成同樣的規格,那還能說人是自由的嗎? 德國基本法(憲法)第一條寫到:「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由此可知,人性尊嚴是這部憲法最上位保障的核心概念,也是貫徹所有基本權利的出發點。人性尊嚴究竟為何,關於它的定義和內涵,有諸多深入而抽象的討論,但或許可以從反面的角度來理解,也就是: 「當一個人被貶抑成為客體,被當成一種可替代的手段時,就已牴觸人性尊嚴。」 這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所導出著名的「客體公式」,藉以判斷法律是否有侵犯到人性尊嚴。簡單來說,當一個人不被當人對待的時候,人就會變成完成某種目的的「工具」或是「手段」而已,這樣的作法不僅侵犯到人性尊嚴,也是憲法所不允許的事情。 之所以在美國大法官的名言下,提到德國基本法,是因為小編認為,休斯大法官這句名言相當強調「人」的重要性,也就是每個人都是獨立而不同的個體。若人與人之間不再有「不同」這件事,那人豈不就和工廠製造出來的工具一樣了。 德國之所以在基本法第一條明定人性尊嚴,很大的原因來自於對納粹時期的反省,因為當時納粹對猶太人所實施的種種惡行,就是一種不把他們當人看待的作法。在我國,雖然憲法沒有明文出現人性尊嚴的字眼,但例如在釋字603號解釋中就提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進一步肯定隱私權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 休斯大法官在具有紀念意義的場合說出這句名言,有連結美國歷史的重要性存在。而對於個人來說,除了可以是一種檢視法律的角度外,也是提醒我們是生活在一個多元的社會。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特質,生長於不同的文化背景,在面對與自己不同的部分時,應嘗試互相了解並給予尊重,能夠「與眾不同」這件事本身,就是身而為人重要而美好的權利。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曾為紐約州律師、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並在1907年到1910年間成為紐約州州長,所屬政黨為共和黨。他曾是美國前總統威爾遜的競爭候選人,之後在1921年至1925年間,擔任美國國務卿一職。 1910年10月休斯開始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並於1916年6月辭去該職務。1928年至1930年曾任荷蘭海牙常設國際法院法官。1930年由前總統胡佛任命為美國首席大法官,並一直做到1941年退休。休斯大法官普遍被認為屬溫和保守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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