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油案二審即將宣判,這次宣判是魏應充的最後一次無罪機會嗎?

  • 2018-04-23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即將於2018年4月27日宣判,這次宣判備受各界關注,因為頂新越南油案,在一審彰化地方法院獲得全數無罪的判決。那麼,二審會作出如何的判決,現在的我們無從而知,但我們可以去討論的是,若這次二審法官判決魏應充等人有罪,本案是否就是在二審定讞呢?魏應充等人是否有機會進入三審,捍衛自己的清白呢?

2017年上訴三審的限制放寬

三級三審,是我們從小公民課就學到的訴訟權保障。但你知道並非每個案件都可以上訴三審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竊盜、侵占、詐欺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是不得上訴三審。這是為了司法資源有限,及訴訟經濟的考量。

但這樣的限制其實是有問題的。大家想像一下,如果自己被冤枉,依竊盜罪被起訴,經過一審詳細的審理後,判決「無罪」。本來以為終於沉冤得雪,案件就此了結。但檢察官在此時提起上訴,進入二審審理,二審最終卻做出有罪的判決。而深覺被冤枉的你,對於此有罪判決,卻沒有任何上訴的救濟機會,這樣的法律規範,是否有侵害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疑慮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大法官作成釋字752,認為上訴三審的限制應該加以區分,一律不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是違憲的。而立法院為了因應大法官解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增加但書,過去在二審即定讞的案件,若經一審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可再提起上訴。

頂新案可以上訴三審嗎?

本案是否可上訴三審,仍須先從所被起訴的法條進行考量。在前一篇「頂新越南油案,魏應充會被判7年、5年還是3年?」文章中,我們就有提及食安法經過多次的大修,食安法第49條的刑度,多次被調整。而被告眾多的頂新案,每個人行為時點不同,所以刑度上也會有差異。

被告常梅峯、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被訴涉犯2013年6月19日修正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被訴涉犯2014年2月5日修正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舊法規定,被告常梅峯、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不論獲判有罪由被告提起或是無罪由檢察官提起,都不能上訴到三審。但被告魏應充、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為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以不在上訴三審的限制內。

但刑事訴訟法是在2017年才修正,法律的適用不是依據行為時嗎?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原則,因為程序法並不是在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價值判斷。所以在程序法上,並不會有不能溯及既往的限制,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也明文規定,正在進行中的偵查或審判,若碰到修法的情形,除有特別規定外,一律適用新法。

所以,頂新案雖然有4名被告適用的是2013年6月19日修正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嫌,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於程序一律從新,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全數無罪,若二審獲得有罪判決,被告們仍然可以提起上訴!

結論:無罪就會定讞! 若判有罪,頂新全數被告皆可提起上訴!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台中高分院又再度判決全數被告無罪,那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這時候就派上用場,適用舊法的4名被告,獲得一審無罪、二審無罪的結果,並不符合該條但書之情形,故檢察官不能再提起上訴。

針對適用新法的另位4名被告,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並不在限制上訴之列,故檢察官可以提起上訴。但若兩個審級皆認為被告無罪,這時候檢察官的上訴,還須受到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上訴理由的限制,只有在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時,檢察官才可以上訴。

頂新越南油案,將會於2018年4月27日宣判,就讓我們靜候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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