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完全的覆審制可能包庇了偷懶的檢察官! 金字塔型訴訟應盡快落實!
三級三審是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具體展現,希望透過審級制度,給予上級法院機會,針對下級法院可能的錯誤做出糾正,以避免冤案或錯放的情形。但二審究竟會不會受到一審的拘束,則需看二審採取續審制還是覆審制。
「覆審制」指的是,二審可以完全重複審理,不受一審的拘束,在二審可以重新提出新的證據,聲請調查,請求法院審酌,也有人稱二審為「第二次的第一審」。而「續審制」則是,針對一審已經調查過的事實,原則上不再重複審理,延續一審的訴訟資料,及補充新的證據資料,進行審理。「事後審」以個別上訴理由作為審理的基礎,審查判決適用法律是否 有妥當,程序上是否有違誤。
我國目前採取覆審制 卻可能成為二審檢察官不追求證據的黑洞?
我國目前刑事制度採取的是覆審制,如果檢察官提出新的證據,可以不受一審拘束而重新調查。但問題是,如果遇到不用功的檢察官呢?覆審制卻可能包庇了檢察官、使檢察官只需重複提出跟一審一樣的論點,而不為了追求真相而戰。
以頂新越南油案為例,《法操》長期關注著頂新案的發展,從彰化地院一審至今,撰寫過許多評論與臨庭文。在旁聽此案的過程中,除了對於檢察官在訴訟上攻防的不當感到失望外,檢辯雙方在二審的攻防,一再重複爭點、一再各說各話的解釋、一再推翻一審已經認定過的事實,不禁讓人想,一審認定的事實,二審可以全部推翻?在這樣的狀況下,一審都是白開了嗎?對於如此冗長的訴訟程序,真是讓人覺得心好累。
頂新案二審檢察官在覆審制下的作為是?
本案的檢察官,在二審除了創設獨步全國檢驗標準外,就是一直重複在一審就被法院推翻的論點。甚至還質疑一審的法官、檢察官、稽查人員、員警在取證過程配合被告演出。
本案,一審法官經過一年的詳細審理,依據全案的卷證,認為被告全數無罪。到了二審在檢察官未提出新證據的狀況下,就希望入被告們於罪,難道是想要利用覆審制,不受一審拘束的這個特點,看看換一組法官來審,會不會對自己比較有利嗎?
雖然完全的覆審制,有他的優點。譬如說一審就被法院判決有罪的被告,在制度上能夠有完全重新審理的機會,但覆審制的缺點,就是犧牲了訴訟經濟,在採行覆審制的狀況下,一審就如同船過水無痕,所有人都不被拘束,但所耗費的司法資源、被告的青春是再也回不來的!
司法改革,落實金字塔型訴訟!
我國究竟該採取覆審制還是續審制,在過去就一直是爭議的話題。而本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有針對此問題作成決議,朝向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改革方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兼採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訴訟結構。
司法院則針對此,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昭示了兩大改革方向:「上訴二審法院應有法定事由」以及「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限制上訴二審的事由,落實二審法院「檢查一審法院是否判不好」的監督角色,而不是取代一審法院「從頭到尾重新再審一次」。
在這樣的修正下,的確可以讓二審的案件量大幅減輕,但目前還無從得知「法定事由」為何,是否會侵害到被告的審級利益也是未知數。如何兼採續審制,也並未看到司法院提出解釋。或許在大刀闊斧的改革下,可以先考慮採用民事訴訟制度的爭點效,讓經過充足舉證及辯論的爭點,在法院已經為實質判斷後,在日後的程序具備一定拘束力!而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也應盡快具體落實,司改國是會議不應只是做成結論,落實並執行才能真正往改革之路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