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從頂新越南油二審結辯 看台灣司法資源之浪費

  • 2018-01-12
  • 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在2017年的最後,最後的審理程序在經過五天連續、長達45小時的密集審理後終於結束。這五天的審理,等於是完整呈現本案原貌,讓我們對於頂新案能有全面的了解,但也同時浮現了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

二審重頭來過,重新開始審理!

頂新案因為一審全數被告皆無罪,二審從檢察官單方提起上訴開始。由於我國是採行「完全的覆審制」,所以二審並不會受到一審的證據調查拘束。二審也可以對案件內所有的卷證做不同的評價,重新認定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等等。所以開庭時,檢察官仍然可以主張起訴所依循的證據,即便一審已經認定該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而完全覆審制的意義,就是一審要餞行的程序,二審也需要餞行。無論是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言詞辯論等等。看到這理,大家會不會有一個疑問,既然二審全部都可以自己來,一審不就是白開了嗎?從客觀層面來看,的確如此,這也就顯現出覆審制的問題,未明顯區分一二審的功能,導致證據的重複調查、浪費司法資源。

落實己案己蒞,才能真正減輕檢察官的負擔!

從一審到二審,可以看到蒞庭的檢察官是越來越少。在一審,偵查組交棒給公訴組後,偵查組還一起來支援,開庭最高紀錄曾經有六位檢察官同時蒞庭。在二審起初,台中高分檢還特別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前來支援,但到最後審理期間,卻只剩陳德芳檢察官一人苦撐。不知道檢察官是越蒞庭越有信心,還是乾脆放棄治療了呢?

目前實務上,號稱為了減輕檢察官的負擔,將檢察官分成公訴組及偵查組,以免偵查檢察官因為還要開庭,而分散了偵查的時間。但最了解案件的是偵查檢察官,一審公訴檢察官要重新審閱卷證,重新了解案情。上到二審,又換成另一批公訴檢察官,再重新了解一次案情,未免缺漏,還特別請求支援。同樣的案件事實,卻要這麼多檢察官經手,難道不是檢察官資源的浪費嗎?

只要聽一天的辯論,就會對檢察官的作為感到匪夷所思!

「不正訊問,取得非自願性自白」、「未傳任何專家證人,13天內旋風起訴」、「隱匿筆錄,竄改筆錄」、「偷偷跑去越南取證,卻隱匿有利被告的證據」、「自創檢驗標準」等等。這些檢察官的荒謬事蹟,是大家無法在主流媒體上看到的。但只要實際花一天的時間旁聽,就可以知道本案檢察官並沒有真正舉出頂新有罪的具體事實。

經過五天的論告可以發現,本案關於地溝油、回收油的問題,其實根本完全不存在。檢察官也在最後論告前,撤回了有關回收油、工業油、椰子油部分上訴。撤回起訴表示查無證據,但檢察官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卻仍不只一次表示,回收油並不在上訴的範圍內,只是作為論告的理由。檢察官這樣的說詞令人疑惑,既然回收油不在上訴的範圍,又為何要以回收油作為論告理由,且又是為了要證明哪個犯罪事實呢?

一審去越南,二審創設獨步全國檢驗標準

「罪證不足,即旋風起訴。」是頂新案讓人非常熱議的部分。一審公訴檢察官,為了找尋更多證據,去了一趟越南。而二審公訴檢察官則是對於頂新公司的油品,進行進一步檢驗。檢察官於二審提出了「不飽和醛類化合物」的新檢驗數據,認定油品具有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可能致癌的物質。

但此類化合物檢測,國家不僅未制定檢測標準,連化合物可能造成的影響都還在研究中。目前國內也無任何檢驗中心能提供這類化合物的檢驗,且檢驗出的數據,離實際可能達到危害的數字仍相差甚遠。但檢察官卻以此認定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但科與被告無從達成的義務,更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頂新越南油審理三年至今,除了檢察官在法庭上舉證不力、辯護人在法庭上激烈攻防、被告在法庭上真情流露外,本案其實還有諸多的法律爭點值得我們去細細探究。例如二審採行完全的覆審制是否恰當、法官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的時機、檢察官起訴後到底還能不能續行偵查等等。在頂新二審宣判前,《法操》會就上述的法律爭點,一一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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