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品案二審】結辯攻防重點整理(五):精煉是頂新自創把劣油變好油的煉金術嗎?

  • 2018-01-03
  • 法操司想傳媒

經過我們多篇的整理,還是有許多粉絲對於越南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油品多有質疑,認為即便頂新的油可以食用,但可能還是加了一些不該加的東西,或是將不好的油精煉成好的油。本文就來釐清,根據數據的分析,到底大幸福的油,有無攙偽的情形呢?

檢察官認為:頂新降低檢驗標準,無視數據的異常,仍扣款允收

檢察官一再的論告,認為頂新為了採購大幸福公司的油品,在入廠驗收時訂立不符合CNS的寬鬆標準。且在發現「越南豬油、牛油、椰子油之脂肪酸組成與 CNS 不符」、「酸價過高」等情形,仍扣款允收,再透過混油、精練的方式降低酸價。

「酸價」過高,就是酸敗,就是不能吃?

在先前的文章就有提及,酸價只是油品遇到高溫時的自然水解反應,經過一審詢問過證人及鑑定人,鑑定人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薛復琴、食品工業研究所主任朱燕華,與證人頂新製油廠長曾啟明等人之陳述,就可以得知,酸價的高低僅影響精煉後之「成品製得率」,與油品品質、可否供人食用無關。

「脂肪酸」異常,表示有攙混?

在《法操》2017年12月29的臨庭文中,就有提過檢察官扣得頂新品保人員蔡俊勇的脂肪酸報告後,斷章取義論告的情形。被告蔡俊勇發現,越南的油脂測出來的脂肪酸與CNS定的數值不相符合。但經過辯護人表示,CNS的標準是參照歐盟的檢驗標準,但是豬種的不同、環境的不同本都會對脂肪酸的組成有影響,因此頂新是參考品種相似的中國檢驗標準來制定。且鑑定人孫璐西在一審作證時也表示,正在重新訂定豬油的國家標準,因為豬油的脂肪酸的確變化比較大,所以修改方向會將現行的規範數值範圍稍微變大一點,讓這個標準較能顧及不同來源的豬。

因此,依照孫璐西所述,此新訂立的標準,頂新檢驗出的數值是落在標準範圍內的,且該豬油經過更精確的DNA化驗,也證明都是豬油,並沒有攙混。

總極性化合物超標,表示使用回收油?

總極性化合物,是檢察官在一審的補充理由書中提到的新議題,陳稱頂新200-13油槽的總極性化合物數值高於40。但經過原審法院重新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進行檢驗,其試驗報告書明白顯示系爭200-13油槽的總極性化合物,多落在6至8的區間,最大值為8.21,並無檢察官所稱超過 40之情形。

且檢察官也表明了回收油並不在上訴的範圍內,但卻又在論告時說一審法官「配合被告演出,油品採樣過程不合法」。但檢察官忽略了,至頂新屏東廠取樣,除了在場的辯護人與一審的受命法官之外,一審的檢察官、屏東縣衛生局稽查人員還有在場全程錄影的員警,也都在配合被告演出嗎?

檢察官未依正確的分層方法取樣,還堅持經過審檢辯三方確認且有記名筆錄的勘驗程序,是配合被告演出。

扣款允收乃業界常態

檢方認為油品酸價過高,頂新仍以扣款允收方式照收大幸福的油品,恰巧可以證明頂新明知大幸福公司油品品質不佳,仍堅持購買。但同前所述,酸價會影響成品的得率,酸價越高,精煉後所得的成品油也就越少,所以酸價與生產成本息息相關,與能否食用無關。

故在油品仍是可以食用的情況下,扣款允收是相當合理的,就像我們去市場,看到外表不是這麼漂亮的蔬果,會跟老闆殺價一樣,他不是不能吃了,只是沒這麼漂亮。而扣款允收,其實是購買油品常見的做法,從他案卷宗就可以看到,統一公司及統清公司在向日本購買油脂時,也有同樣的狀況。

精煉到底是不是詐術?

從原審傳喚眾多鑑定人的證述可知,精煉是使油脂增加穩定性的重要過程,其目的在去除油脂中之有害物質並提高品質,實為油脂產業極為常見且不可或缺的程序,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市售的油脂可以保存這麼久的原因。因為把油中間的雜質去除後,得到的油品是非常精純的。

因此,精煉是全世界都在做的方法,是為了讓人們可以吃到更安全的油品而發展出的技術,就如同水需要經過過濾一樣。難道我們會因為覺得把水過濾,把不好的雜質去除掉,就認為是把不能喝的水,變成能喝嗎?

當然,可能還是有人會說,水溝水過濾後,也是可以喝啊,但是這就是感受不好的問題。當然,沒人想喝水溝水。但是,頂新所進口的大幸福公司油脂,不論是檢察官偷偷跑去的越南行,去實地訪查的發現或是各項數據、文書的證明,一在表明了大幸福公司賣給頂新的油,一開始就是以食用為目的。沒有飼料油的問題,更沒有地溝油跟回收油的問題。

從本案卷證中,我們可以看見,頂新用食用油的名義進口越南油品、入廠與出廠把關,除了政府要求的檢測項目,還額外在內部與送外檢,做了非常多的檢測。甚至我們還可以說,頂新做的把關可能比一般廠商還多,否則檢察官也不會以脂肪酸異常的報告作為起訴證據,因為,這是被告蔡俊勇額外做的檢驗,政府根本沒有要求。

綜上所述,這些都在原審已經釐清關於油品專業的內容,包含酸價與脂肪酸的意義、油品精煉技術、扣款允收的交易模式等,為什麼檢察官仍然持續跳針地在二審繼續提出呢?在此我們也只能請檢察官說明,從偵查到二審,檢察官都沒有傳訊過任何油品專家來證述自己的起訴內容。因此,到底是頂新確有犯罪但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還是其實檢察官根本無法舉證頂新有犯罪、仍執意起訴和上訴呢?

證責任?還是其實檢察官根本無法舉證頂新有犯罪、仍執意起訴和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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