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威廉·道格拉斯:「獨處的權利,是一切自由權的開始。」

  • 2018-06-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個人畫畫研究室

「獨處的權利,是一切自由權的開始。」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is indeed the beginning of all freedom.

在步調緊湊和資訊爆炸的時代,當你因上學或工作累了一整天,期待著一回到家,能暫時拋開煩人的訊息和吵雜的人聲,享受只有自己一人的空間,可說是每天該有的小確幸。換句話說,我們每個人都有期待不受打擾的權利,尤其是在個人生活空間能保有私密性,這正是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

這句名言是出自美國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在1952年Publie Utilities Commission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v. Polak案的不同意見書,而道格拉斯大法官所談的,正是隱私權的重要性,也就是唯有每個人能享有生活私密領域不受打擾的權利,才能說是維護人格發展的完整,並得以享有其他自由權的完整保障。

隱私權概念的出現,是從1890年刊在哈佛法律評論一篇名為「The Right Of Privacy」的文章開始,撰寫此文的正是法操曾介紹過的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隨著社會快速發展,隱私權的內涵與保障也越來越受重視,我國憲法雖未將隱私權條列在基本權利,但透過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明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是隱私權重要內涵和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

回到這句名言,它其實在處理一個有趣的案子。美國華盛頓一家公司在哥倫比亞特區經營大眾運輸事業,該家公司與當地電台簽約,並在公車上播放電台節目所放的音樂,偶而會有商業性廣告出現。有乘客認為,在公車上播放電台節目,是強迫旅客接收電台的音樂和廣告,侵害他的隱私權,於是就這樣一路告進聯邦最高法院。

本案多數大法官認為,個人的隱私權雖受到保障,但個人在公共場所享有的隱私權,並不等同在自己住家或車上所享有同等保障。而且,在公共場所涉及更多人基本權利之間的考量,加上並無人反應該電台有宣傳令人反感的廣告內容,播放的音樂音量也無礙乘客,因此電台節目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因而認定合憲。

然而,道格拉斯大法官在本案持不同意見。他認為,多數法官的意見無疑是強迫人要在公共場所忍受他人說教,因此他特別強調不受他人干擾權利的重要性。對比在該案3年前的Kovacs v. cooper案,大法官認為裝設擴音器的卡車在大街上行駛,此種言論自由是對周遭居民隱私權的侵害,因此該城市對擴音器限制的規定合憲,可見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之間的衝突與權衡,並非容易處理的事。

無論是否贊同多數大法官的判決,隱私權的重要性不僅是私領域受絕對保障,在公共場所每個人也享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此外,隨著科技發展和網路使用頻繁,個人資料更容易曝露在危險中,而被他人利用,因此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也相當重要。總結來說,隱私權與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和人格發展有密切相關,也難怪道格拉斯大法官會說隱私權是所有自由權的根基了。

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維基百科

威廉·奧維爾·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由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從1939年4月15日至1975年11月12日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他36年又209天的任期,是目前歷史上任期最長的大法官。《時代雜誌》曾在1975年稱道格拉斯是最堅持教條主義,並支持公民權利的自由派大法官。

看更多大法官一句話:

【大法官的一句話】班傑明·卡多佐:「危險招來救助,痛苦呼喚解脫。」

【大法官的一句話】小威廉·布倫南:「如果言論自由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就必須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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