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露絲·金斯伯格:「我不要求性別給予我特權,我要求的是人們將他們的腳,從我們的脖子上
繪/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我不要求性別給予我特權,我要求的是人們將他們的腳,從我們的脖子上拿開。」
I ask no favor for my sex. All I ask of our brethren is that they take their feet off our necks.
以美國最高法院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同時是知名自由派、女權主義者露絲·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為主題的傳記電影「RBG」,5月4日在美國上映,這句名言在預告片的片頭,伴隨著金斯伯格平穩而堅定的口吻道出。
事實上,這並非金斯伯格原創,而是引用19世紀廢奴、女權主義者薩拉·格莉姆克(Sarah Moore Grimké)的名言,貫徹金斯柏格一生追求性別平等的精神。 在之前【大法官的一句話】系列中,法操曾介紹金斯伯格在#Me Too事件發聲與她的生平,這位不只有傳記電影和書籍,甚至有一系列以她人像為圖案,做成T恤、馬克杯等周邊商品的「網紅級」大法官,因為她的鮮明個性和勇於發言,廣受年輕人喜愛。這次,法操就透過金斯伯格經手過的代表性案件,一同感受她的魅力吧!
金斯伯格在擔任大法官期間,以1996年合眾國訴維吉尼亞州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最具代表性。這起案件主要討論維吉尼亞軍事學院(以下簡稱VMI)只招收男性是否合憲的問題,VMI從歷史傳統、教育方式等論點出發,強調以培養優秀「公民軍人」的VMI,限制招收男性有它的必要性,而且VMI也有成立專收女性的女子領導學院(簡稱VWIL),以實現兩性平等。
然而,在金斯伯格主筆的判決書中,強調不能僅因性別條件,就否定女性沒有接受維吉尼亞學院軍事訓練的能力和毅力,以性別限制所做的政策,須受到嚴格的審查,如果沒有重大公益目的,就不能做出差別待遇,否則將使女性落到不利的社會和經濟地位。此外,判決也提到VWIL不僅在設備、資源等方面不如VMI,就讀VWIL的女性也無法享有VMI優秀傳統的名譽,男女依舊不平等,因此宣告本案違憲,成為美國史上性別平等的重要判決。
在金斯伯格擔任大法官前,她也曾以律師身份爭取性別平等的權利。1973年的弗朗蒂羅訴理察森案(Frontiero v.Richardson)中,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有男性軍官可為家屬申請醫療津貼,身為女性空軍官的弗朗蒂羅卻須證明丈夫沒有經濟能力,才得以申請。這個案子進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官最後以8:1的票數,認定軍方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對待。 1975年,金斯伯格再以溫伯格訴維森費德案(Weinberger v. Wiesenfeld)進到最高法院,主張1935年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僅保障喪夫之婦享有育兒的社會福利補助,卻排除喪婦之夫的適用有違憲可能,最高法院這次以8:0的票數宣告差別待遇違憲。看到這裡,會發現金斯伯格正如名言所言,她追求的並非給予女性特權,而是追求性別平權,因此男性受到的不平等對待,也該受到檢視。
2007年萊德貝特訴固特異輪胎橡膠公司案(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萊德貝特主張自己擔任該公司在阿拉巴馬州的經理,卻發生與同職等男性員工不同酬的情況,但大法官以「1964年民權法案」規定員工發生歧視事實(以本案就是領到第一次不同酬薪資時)應在180天內提出為由,而否決萊德貝特的主張。 同審判這起案件的金斯伯格大法官對多數大法官的意見不表認同,因而提出不同意見書,並罕見公開宣讀自己的意見。她表示,同工不同酬的現象通常是在長時間下小幅漸進發生,而且同事之間的薪資多為保密,員工很難在歧視事實發生後,一直到180天內察覺,因此法院不該在同工不同酬的歧視案件中,採取狹義的解釋。
這個重要的異議,促使2009年美國通過「萊德貝特同工同酬法案」(Lilly Ledbetter Fair Pay Act),該法案修正180天的訴訟時效規定,使每次員工獲得薪資支付時,都能成為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點,以改善1964年民權法案存在的漏洞。再次,我們見證金斯伯格為性別平權不遺餘力奮鬥的痕跡,而這位85歲的自由派大法官,每天依舊精神奕奕地走進最高法院,持續守護憲法和人權的價值。
延伸閱讀 【大法官的一句話】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為你所在乎的事而戰,但以能讓他人加入你的方式實踐它。」 參考資料 1.United States v. Virginia(1996) 2.Frontiero v.Richardson(1973) 3.Weinberger v. Wiesenfeld(1975) 4.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2007)
相關補充: 根據新聞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辦公室摔倒受傷,送進醫院後醫生說她三條肋骨斷了,於11月9日已經出院回家休養。網絡上的自由派,馬上充斥著慰問的言辭,但外界仍然擔心這位最高法院最年老法官的健康狀況。 如果金斯伯格逝世或辭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國總統川普將可以提名另一名大法官。自由派的人擔心,川普的人選很可能又是一名政治態度保守的法官,進一步令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取態變得保守,因此,金斯伯格的去留對變得十分重要。
I ask no favor for my sex. All I ask of our brethren is that they take their feet off our necks.
以美國最高法院第二位女性大法官,同時是知名自由派、女權主義者露絲·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為主題的傳記電影「RBG」,5月4日在美國上映,這句名言在預告片的片頭,伴隨著金斯伯格平穩而堅定的口吻道出。
事實上,這並非金斯伯格原創,而是引用19世紀廢奴、女權主義者薩拉·格莉姆克(Sarah Moore Grimké)的名言,貫徹金斯柏格一生追求性別平等的精神。 在之前【大法官的一句話】系列中,法操曾介紹金斯伯格在#Me Too事件發聲與她的生平,這位不只有傳記電影和書籍,甚至有一系列以她人像為圖案,做成T恤、馬克杯等周邊商品的「網紅級」大法官,因為她的鮮明個性和勇於發言,廣受年輕人喜愛。這次,法操就透過金斯伯格經手過的代表性案件,一同感受她的魅力吧!
金斯伯格在擔任大法官期間,以1996年合眾國訴維吉尼亞州案(United States v. Virginia)最具代表性。這起案件主要討論維吉尼亞軍事學院(以下簡稱VMI)只招收男性是否合憲的問題,VMI從歷史傳統、教育方式等論點出發,強調以培養優秀「公民軍人」的VMI,限制招收男性有它的必要性,而且VMI也有成立專收女性的女子領導學院(簡稱VWIL),以實現兩性平等。
然而,在金斯伯格主筆的判決書中,強調不能僅因性別條件,就否定女性沒有接受維吉尼亞學院軍事訓練的能力和毅力,以性別限制所做的政策,須受到嚴格的審查,如果沒有重大公益目的,就不能做出差別待遇,否則將使女性落到不利的社會和經濟地位。此外,判決也提到VWIL不僅在設備、資源等方面不如VMI,就讀VWIL的女性也無法享有VMI優秀傳統的名譽,男女依舊不平等,因此宣告本案違憲,成為美國史上性別平等的重要判決。
在金斯伯格擔任大法官前,她也曾以律師身份爭取性別平等的權利。1973年的弗朗蒂羅訴理察森案(Frontiero v.Richardson)中,當時的法律規定,只有男性軍官可為家屬申請醫療津貼,身為女性空軍官的弗朗蒂羅卻須證明丈夫沒有經濟能力,才得以申請。這個案子進到最高法院後,大法官最後以8:1的票數,認定軍方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對待。 1975年,金斯伯格再以溫伯格訴維森費德案(Weinberger v. Wiesenfeld)進到最高法院,主張1935年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僅保障喪夫之婦享有育兒的社會福利補助,卻排除喪婦之夫的適用有違憲可能,最高法院這次以8:0的票數宣告差別待遇違憲。看到這裡,會發現金斯伯格正如名言所言,她追求的並非給予女性特權,而是追求性別平權,因此男性受到的不平等對待,也該受到檢視。
2007年萊德貝特訴固特異輪胎橡膠公司案(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萊德貝特主張自己擔任該公司在阿拉巴馬州的經理,卻發生與同職等男性員工不同酬的情況,但大法官以「1964年民權法案」規定員工發生歧視事實(以本案就是領到第一次不同酬薪資時)應在180天內提出為由,而否決萊德貝特的主張。 同審判這起案件的金斯伯格大法官對多數大法官的意見不表認同,因而提出不同意見書,並罕見公開宣讀自己的意見。她表示,同工不同酬的現象通常是在長時間下小幅漸進發生,而且同事之間的薪資多為保密,員工很難在歧視事實發生後,一直到180天內察覺,因此法院不該在同工不同酬的歧視案件中,採取狹義的解釋。
這個重要的異議,促使2009年美國通過「萊德貝特同工同酬法案」(Lilly Ledbetter Fair Pay Act),該法案修正180天的訴訟時效規定,使每次員工獲得薪資支付時,都能成為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點,以改善1964年民權法案存在的漏洞。再次,我們見證金斯伯格為性別平權不遺餘力奮鬥的痕跡,而這位85歲的自由派大法官,每天依舊精神奕奕地走進最高法院,持續守護憲法和人權的價值。
延伸閱讀 【大法官的一句話】露絲·拜德·金斯伯格:「為你所在乎的事而戰,但以能讓他人加入你的方式實踐它。」 參考資料 1.United States v. Virginia(1996) 2.Frontiero v.Richardson(1973) 3.Weinberger v. Wiesenfeld(1975) 4.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