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獼猴究竟有沒有自拍照的著作權呢?

  • 2018-05-03
  • 法操司想傳媒
獼猴自拍照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2018年04月23日,美國第9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針對爭議的「獼猴自拍照」案件做出判決。法院認為,美國著作權法下只保護「人」的創作,並不保護「獼猴自拍照」,因此獼猴並不能主張著作權法上的權利。

著作權法僅保護「人」的創作

自從有人類的歷史以來,人們就不斷地透過各種形式留下紀錄、或表達自己的想法。而這些被保留下來的紀錄,也就成了未來人類文明進步的動力。隨著文明的演進,人們開始認為創作行為應該要受到一定的保護,也因此出現「著作權」這樣的概念,以保障創作者對其創作成果的權利。 從這樣的邏輯來看,當該創作成品是「人」的創作時,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著作物的要件,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果今天這樣的創作成果是「動物」完成的,在台灣現行法下又會怎樣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的「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從這樣的架構下來看,若要享有著作權必須是「著作人」,而著作人又限於「人」,因此若不是「人」所完成的創作,自然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像本次案件中的「獼猴」,雖然他完成了一件攝影著作,但他並非「人」,引此不能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獼猴自拍照誰享有著作權?

看完上面的論述,相信會有人詢問:既然著作權不屬於獼猴,那應該就屬於攝影師了吧?但其實答案並不必然。 就像我們先前提過的,一件創作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除了本文說到的必須是「人」的創作以外,還必須要有「創作性」,即便這樣的創作性要求並不高。在攝影著作的場合,一般會審查創作人創作時,是否就光影的選擇、鏡頭角度、取景等等有投入自己的想法。若是都沒有,則可能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本次的案件中,攝影師究竟是不是著作權人必須要看他對於著作的完成到底有沒有付出自己的創意,而這區分成下面2種情況:
  1. 如果攝影師事先依照想要的效果喬好了角度、光線、位置,並放在獼猴面前讓他們自己去按下快門。此時由於創作仍然有攝影師的創意在內,只是把獼猴當作完成創作的「工具」,因此攝影師在這樣的狀況下就有可能取得著作權。
  2. 如果攝影師事先完全沒有預期,僅僅放置相機、卻偶然被獼猴把玩而偶然得到這樣的照片。這樣的場合,著作的完成幾乎沒有攝影師自己的創意在內,該攝影創作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要件,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回到本次案件,從案件事實來看,攝影師在當時放置攝影機當時,似乎僅是要拍攝猴群的照片,沒有要刻意拍攝獼猴自拍照的意思;而獼猴也僅是偶然玩弄相機時,觸碰到了拍攝按鍵。因此在這樣的狀況下,似乎更像是上述的狀況2,「獼猴自拍照」本身應該不是著作權法要保護的著作,攝影師也不是著作權人。

沒有著作權人的創作會怎麼樣?

有一個有趣的問題是,依據著作權法,最終「獼猴自拍照」會沒有著作權人,那這張照片到底是誰的呢?誰可以主張權利呢? 首先,究竟這張照片是誰的?答案是:「所有人的」!著作權法上有所謂「公共財」的要件,也就是說當創作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時候,這樣的創作就會成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狀態,而不受到任何限制。這樣的狀況與著作權人死亡50年後,人人均得使用該著作的狀況類似。 再來,接續前面的論述,由於創作並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屬於公共財,而不屬於任何個人或團體,因此就沒有人能夠說自己是著作權人或持有著作財產權,進而主張相關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凡是進入公共財領域的創作,就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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