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審】【0414頂新越南油案一審審理庭】請問檢察官什麼事比開庭更重要?

圖/Cecilio Hsieh
【檢調謬誤】檢察官可以中途離席,不用全程到庭?
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
時間:104年4月14日
地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庭
檢察官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
頂新油案,因涉及廣大國民健康及食品安全,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在公訴組檢察官一人擋十幾位辯護律師,節節敗退的情況下,承審法官遂命負責偵辦本案的特偵組檢察官列席,檢察官瞬間由一人躍升為四人。
然而,好景不常,在本次開庭訊問完第一位證人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法官命檢察官詰問時,一位特偵組檢察官反應下午一點須離席,還有另案公務須偵辦。開庭時檢察官中途離席,不僅法官聽到後略顯驚訝,連筆者也嚇到了,趕緊發揮偵探精神,一探究竟。
我們來看看,地檢署檢察長怎麼說的,在司法院網站的《實行公訴新面貌》一文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吳檢察長提到,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實行公訴乃檢察官職權之一,而所謂實行公訴,係指檢察官對其所提起公訴之案件,得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行使職權,以盡其公訴人之角色功能之謂。
檢察官之實行公訴,已呈現於審判中全程到庭、主動到庭、準時到庭、始終到庭、專注在庭、積極參與法院調查證據、積極續為蒐集證據、主動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就證據能力之有無即時加以攻防、有效詰問證人與鑑定人、口語化簡明陳述起訴要旨、積極反駁被告不實之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清晰論告、主動提出論告書及具體求刑之新面貌。
由此可知,檢察官若未盡實行公訴之職權,恐有怠忽職守之疑慮,但特偵組檢察官中途離席也是因為公務在身,如果僅有一位檢察官表示有另案待辦須中途離席,尚情有可原,可是,到了下午開庭,特偵組檢察官全跑光,剩下公訴組檢察官一人,豈非藐視法官命特偵組檢察官列席之令,亦無視國家司法權,檢察官權力之大,卻常常恣意而為,也莫怪乎近期法官流行打臉檢察官,與早期法官對檢察官實行公訴後的評價落差真是兩樣情。
為啥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那麼重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於民國88年開始改革,在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自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一改過去法庭中,法官對被告兩面關係的糾問審判制度,改成法官、檢察官和被告的三面關係。
在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不能再像舊法時代提出起訴書狀後就不聞不問,直到判決出來後才決定是否上訴或抗告。
司改會網站的〈檢察官在刑事訴訟制度角色的檢討〉中,詹順貴律師提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及第289條規定,檢察官更應於審判程序蒞庭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法律與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辯論。
檢察官開始要到庭陳述,並對證人詰問、律師辯護、證據能力有無等當庭進行攻擊和防禦,讓刑事訴訟不再冰冷如書狀,而是火熱的在法庭中展現司法攻擊防禦的砲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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