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李登輝是不是說傳就傳?

  • 2019-03-2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聯合新聞網

 

時間:2019年03月27日上午09點30分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

受命法官:李佳靜法官

2019年03月27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的國安法案件進行審理。

繼續未完成的準備程序

本次的審理程序繼續針對上次準備程序未完成的部份表示意見,而這次開庭也是第一次全體共同被告一同到庭。

本次審理程序中提到的問題與先前的程序相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爭點:

第一,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收受中國資金、接受指示發展組織?全體被告均稱並無收受資金、也沒有接受指示。林明正的律師更坦言,其他統派組織的成員更為知名,若檢察官認為中國有「利用知名人物」的想法,何以中國要利用這三個「小朋友」。同時,律師也主張不法平等,質問檢察官為什麼又不起訴這些明顯的統派人士。

第二,針對檢察官以周泓旭電腦「還原」出的資料作為證據一事,律師均認爲不應作為證據。林明正的律師認為:這些電子檔案為「傳聞證據」,不應該作為證據使用;且檢察官無法證實這些文件沒有被變造、偽造等等,就連周泓旭也否認真實性。

第三,針對林明正電腦內的資料,林明正指稱對電腦內的檔案並沒有印象,是因為被調察官逼迫自己應該會對自己電腦內的資料有印象,才說有這樣的檔案。

第四,律師們在陳述完意見後,再度對檢察官是否將周泓旭作為本案共同被告一事提出質疑,並要求檢察官做出說明。檢察官則表示,會儘速處理本問題。

真的有辦法傳喚李登輝嗎?

本次程序有件有趣的問題:

林明正的律師表示:如果找到「統派組織的組織綱領」就可以做為違反國安法的犯罪證據的話,那李登輝公開表示在國統綱領下兩岸終將統一,這樣是不是也應該有罪?並表示將在後續書狀附上這份證據、並聲請傳喚李登輝到庭。

然而,聲請證據調查必須要符合「關聯性」、「必要性」及「調查可能性」三個要件,這個在《【彰化地檢性騷擾案】通姦案件調查被告性器官合理嗎?》一文中有詳細的說明。而在王炳中的案件傳喚李登輝是否有符合上面三個要件?我們可以期待未來律師們會怎麼說。

本件由於被告眾多,準備程序尚未完成,暫定於2019年04月24日上午09點30分繼續針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事實表示意見。侯漢廷表示由於台北市議會於4月開議,可能會撞上議程;法官則表示若撞上議會會議再行更改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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