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被告等人在偵查中的證言,有證據能力嗎?
時間:2019年07月24日上午09點30分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20法庭 |
受命法官:李佳靜 法官 |
經過3個月,王炳忠等人的共諜案,再次進行準備程序。本次開庭主要聚焦於,被告等人以在偵查過程中被以證人身分傳喚,所取的得證言是否有證據能力。辯護人提出多份書狀,認為檢察官早就認定王炳忠等人為被告,卻以證人的方式傳喚,剝奪被告請辯護人協助的權利。
但王炳忠什麼時候是「被告」?是檢察官說的算?還是辯護人說的算?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本次開庭,有哪些爭議,檢辯雙方又是如何回應的呢?
爭議1:搜索票沒有法官的簽名?
相信有在關心王炳忠案的讀者,一定對這個爭點不陌生。而為了澄清,本次檢察官當庭提示當日的搜索票,搜索票上面明顯有法官的印章與王炳忠的簽名與手印。但此時辯護人則不滿的表示他們從頭到尾都說沒有簽名,並沒有主張過沒有印章。
對此檢察官先向辯護人致歉,並指出關於簽名與印章的效力,已經經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認為本次搜索合法且並未逾越必要程度。[註]
爭議2:未經合法傳喚證人?
王炳忠與辯護人提出,檢察官並未在24小時內將證人的傳票送給證人,傳喚證人程序不合法。另外辯護人提到,王炳忠應該也不符合急迫情形。周泓旭案的相關證據是在2017年3月9日被搜索,並於隔日被羈押,若王炳忠等人要滅證當時就會滅證。
爭議3:檢方是否認定王炳忠為被告,仍用證人的身分傳?
其實這點才是本次開庭最重要的重點,檢察官也整理了簡報把當時如何偵查,在得到什麼樣的證據下,才決定傳喚王炳忠?以及為什麼會以證人的方式傳喚王炳中,一一說明。
首先,此案是從周泓旭扣押的隨身碟中,發現疑似王炳忠等人的資料,才會搜索、並傳喚王炳忠等人,希望釐清案件經過。在傳喚王炳忠時,並不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而的確當初傳喚的5人中,也有兩人是不起訴處分的。檢方表示,他們不會在一個程序先把當事人稱為被告,在調查比對之後,發現沒有犯罪嫌疑後,再向當事人表示你不是被告。
再者,當時王炳忠等人,也對外表示自己是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也有領取證人旅費(對此王炳忠有爭執)。最後,檢察官強調,刑事訴訟是浮動的過程,檢方的確是在比對過搜索的資料與證詞後,才覺得王炳忠涉案事實明確,始以被告身分傳喚。
但王炳忠對此表示,證人旅費並不是檢察官直接給他的,是他具狀聲請的,並認為此舉為檢察官內心認定自己已經是被告的證據。剝奪自己請求辯護的權力。
檢察官當庭提出證據,辯護人爆氣!
檢察官解釋整個偵查過程時,為了讓大家可以瞭解檢察官心證的理由,提示了相當多的證據。除了周泓旭做的各種檔案報告外,在檢察官提出四人小組開會光碟時,立刻引來辯護人的不滿。認為檢察官現在就是在進行實體的辯論,在前因後果未明確得狀況下,直接播放影片,希望影響在場旁聽的記者,並質疑這段影片不在起訴的證據清單中。王炳忠的辯護人更直指此段影片在胡說八道。
本次開庭火藥味濃厚,辯方一直強調檢察官答非所問,並多次以胡說八道形容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對此檢察官則向審判長提出異議,希望辯方不要使用辯方不要使用魯莽、情緒化的字眼,希望辯方尊重法院訴訟指揮權。但辯護人則表示,「那說荒唐可笑可以嗎?我把我前面的胡說八道全部改成荒唐可笑。」
證人、關係人的程序保障的確值得檢討
證人轉被告、關係人轉被告而產生出的問題,並非王炳忠案獨有,也是我國學者常常詬病的。過去法操也曾撰文關係人到底有沒有關係?一文評論此問題。的確如同檢察官所述,刑事訴訟是浮動的過程,為解決這個問題,應修正刑事訴訟法,給予證人與關係人更多的保障。
王炳忠案目前已經經過5次的審理,但準備程序的進度似乎相當緩慢。關於王炳忠等人於2017年12月19日被以證人身份搜索、調查,當時取得的證據在事後王炳忠等人轉為被告後是否還有證據能力?這個爭點其實早2018年12月12日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但審理已經超過半年,對於這樣程序得事項,仍然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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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 2770 號刑事裁定,法院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明文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但根據民法第3條規定,簽名和蓋章有同一效力,不因公文書或私文書;私章或職務章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5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