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案】檢察官該怎麼證明王炳忠等人有罪呢?

  • 2019-01-3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取自聯合新聞網

開庭時間:2019年01月30日上午09:30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

受命法官:李佳靜

2019年01月30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被告王炳忠等人所涉入的國安法案件進行審理。本次的審理為準備程序,主要是讓被告表達對於檢察官指稱的犯罪事實的意見。

本次庭期討論的重點是什麼?

本次的庭期主要討論的問題有幾個

一、檢察官及被告有沒有要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二、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同意?

聲請調查證據部份,王炳忠的辯護人認為本案還有一些問題需要確認,因此並沒有在本次庭期提出證據調查聲請,並將於下次庭期表示意見;至於王進步的律師則提出了相關的捐款收據,證明自己的金錢來源。

針對犯罪事實的證明方法部分,檢察官提出幾點證明方法:

  1. 關於在起訴書中提到的統戰組織,檢察官指出過去曾在高雄高分院、台中地院等法院的判決中出現、並被認定為統戰組織,已經近似於「馳名商標」。
  2. 在王炳忠家中搜索到的證物裡面,例如請示王爺的文件裡面,也有提到這樣的組織名稱、及相關的工作職掌內容。

對此,王炳忠的律師主張依照王炳忠個人記憶,並沒有寫過這些名詞;同時每件案件都需要個案判斷,不可以只引用法院的前案判決就認定這些組織就是統戰組織,法院仍然需要做個案認定;至於向王爺請示的文稿,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屬於被告的宗教自由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不應援引作為證據。王炳忠則表示,這些組織及工作內容他也是到去年5月接受調查局偵訊時才知道。王進步的律師則說,自己在網路上搜尋不到檢察官起訴書中提到的組織,檢察官可能有不當聯結。

對於犯罪事實是否同意部分,王炳忠及王進步則大多否認。兩人律師表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接受中國的指示、資金並在台灣發展諜報組織、從事諜報工作。同時也主張,檢察官以同為法務部下轄的調查局單位出具的函文為證據,證明這些單位為中國的統戰組織,證明力不足;同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對國台辦的定位,也與社會大眾對於國台辦的想像並不一致。

王炳忠案的未來觀戰重點

針對今天的開庭內容,小編幫大家整理了以下幾個問題點可以在旁聽、或看新聞的時候多加注意:

  1. 究竟檢察官會如何證明起訴書中提到的組織、及他們的工作職掌是真的存在的?
  2. 檢察官提出的調查局函文究竟可不可以作為證據證明這些組織、職掌確實存在?
  3. 檢察官、律師會不會為了釐清案件的原貌傳訊周泓旭呢?
  4. 本件的所有被告會不會同時出現,還是繼續分開審理?
  5. 檢察官如何說服法官將「請示王爺的文書」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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