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怎樣的證據可以聲請調查

  • 2018-12-10
  • 法操司想傳媒

開庭時間:2018年12月10日上午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4法庭

受命法官:吳承學法官

2018年12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遠雄案被告林裕昌、簡明賢2人是否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責進行審理,主要是接續上次庭期的審理進度,雙方就由誰進行交互詰問、有無正需要聲請調查等事項進行說明。檢察官於本次庭期聲請傳喚4位證人,以證明被告明知2011年06月24日的同意書不實,但被告林裕昌的辯護人黃國城律師則認為,如何用他們的證言證明被告明知同意書不實是個問題;簡賢文的律師也表示其中兩位被告的證言沒有辦法證明檢方所提的待證事實,與待證事實間沒有關聯性、也沒有調查必要性。

2018年12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再度針對遠雄案被告林裕昌、簡明賢2人是否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責進行審理,主要是接續上次庭期的審理進度,雙方就由誰進行交互詰問、有無正需要聲請調查等事項進行說明。檢察官於本次庭期聲請傳喚4位證人,以證明被告明知2011年06月24日的同意書不實,但被告林裕昌的辯護人黃國城律師則認為,如何用他們的證言證明被告明知同意書不實是個問題;簡賢文的律師也表示其中兩位被告的證言沒有辦法證明檢方所提的待證事實,與待證事實間沒有關聯性、也沒有調查必要性。

此外,本次庭期被告林裕昌的辯護人黃國城律師表示:他覺得檢察官於2017年09月21日做成的訊問筆錄內容僅10行不到,似乎有點少,且當次訊問沒有自白,所以也不確定是否有問題。檢察官則表示筆錄做成當天有律師陪同,這個內容是律師及被告都認可的。

聲請調查證據的條件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提到聲請調查證據,但究竟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聲請調查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的規定,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都聲請法院調查的證據,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的話,法院可以以裁定駁回他們的聲請。也就是說,即便被告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也不代表一定可以調查。

但究竟怎樣的證據是「沒有必要調查」的證據呢?其實同一條的第2項就有明文是以下的證據:

  1. 不能調查者。
  2.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3. 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4. 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學者將這4個類型進行分析之後認為,要聲請調查證據的話,這個聲請調查的證據必須符合下列的3個條件:

一、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要有「關聯性」

舉例來說,如果是提出調查小美頭髮的長度的證據,以證明美國是否有和外星人聯繫的待證事實,這樣就屬於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基本上就不能調查

二、調查證據的「必要性」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聲請調查一個已經調查過的證據,此時我們會認為沒有調查的必要性。或者舉例,像是聲請法院調查總統府公報已證明馬英九有當選兩任總統,由於事實已經十分明確,也沒有調查證據的必要。

三、證據有被調查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被告聲請傳喚10年前過世的阿伯當證人,此時除非觀落陰不然沒有辦法請阿伯到庭作證,就是沒有調查可能性。

綜合上面所說,我們可以做出一個結論:如果今天要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但是想調查的證據與要證明的事項之間「沒有關聯性」、或者是「沒有調查證據的必要性」、或者是證據已經不在而「不可能調查」,就屬於無法調查的證據喔!

本次庭期由於被告林裕昌還有一部分問題還未完成審理,因此還會再進行一次準備程序,但確切的開庭時間則有待後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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