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言語真的可以殺人?--從美國最新案例談起

  • 2017-08-08
  • 林柏辰,杜蘭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Energy & Environmental


案例簡介

在2014年的7月14日的美國麻州波士頓市區外,一位名叫康拉德.羅伊(Conrad Roy III,下稱羅伊)的十八少年被發現死於一氧化碳中毒在其自有的卡車上。本件自殺案件(下稱本案)的特殊之處為:羅伊的女友米歇爾.卡特(Michelle Carter,下稱卡特)以長期手機通話及簡訊鼓勵羅伊的自殺想法(在2012年卡特曾經例外地短期阻止過羅伊的自殺念頭),促使了這件自殺事件的發生。案發當時羅伊為18歲,卡特為17歲。 羅伊自2011年便因精神問題開始醫療處遇,並曾經於2013年自殺未遂。二人於2011年相遇交往,雙方多由網路和手機溝通,鮮少親自見面。

卡特本人亦有精神方面的問題,且案發前曾服用可能影響心智判斷的藥物。二人多次聊到要追求像羅密歐與茱麗葉般的結局。卡特明知前述羅伊精神處遇及自殺未遂情事,仍鼓勵羅伊從事自殺,並在羅伊猶豫不決時促使其果斷決定並說如果不自殺的話就要送回精神疾患醫院作為施壓。
自案發起至今的陪審團與法院審理,麻州地方法院少事法官於2017年6月確定卡特的本案行為構成過失殺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刑度判決預計同年8月3日宣判,估計卡特可能需要面臨最高二十年的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仍有上訴機會。

自殺現象的前世今生

人類算是在動物之中,目前少數確定有自殺行為的生物。不同的文化和宗教,面對自殺的態度也不太相同。在伊斯蘭教中,自殺被視為一種非法的犯罪。(所以金庸筆下《書劍恩仇錄》中的香香公主,自殺是抱著違反真主戒律之下的決定。)在中古時期的歐洲,部分地區對於自殺者的葬禮劣於一般死者的埋葬待遇。相對之下,在戰國時期的日本,為了不落入敵人手中,切腹是在當時一個合理的手段。

中華文化,則是偏向於譴責自殺的態度,例如「螻蟻尚且偷生、天無絕人之路」等俗語。
在社會學家涂爾幹的《自殺論》中認為,自殺和社會連結程度相關,與社會連結越薄弱的人,自殺的機率越高。該書將自殺行為分成三種類型:利己型(Egoistic)、利他型(Altruistic)、失範型(Anomic)。所謂失範型自殺,指的是社會發生巨變,個人的慾望與現實無法調和,自己的社會或經濟地位突然改變時所引發的自殺。

以歷史為例,從西楚霸王淪落到四面楚歌的項羽自刎於烏江畔,可以說是一種失範型自殺。
承上,自殺和社會互動關係也大,尤其是社群網站和社交媒體盛行的現代,言語霸凌或是社交壓力往往是自殺的催化劑。孔子曾和子路說:「上士殺人使筆端;中士殺人用舌尖;下士殺人懷石盤。」可見言語很早就被認定是具有殺傷力,甚至可能是致命的。人類是感情豐富的動物,情感可以是激勵人們邁向成就巔峰的動力,也可能是通往地獄的鑰匙。在刑法脈絡下,為了保護生命法益,如何評價「可能引發自殺的言論」便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美國本案件所引發的刑法爭議

在本案中,麻州的刑法規範中,並沒有像我國有所謂「加工自殺罪」或是美國其他州「教唆自殺罪」的刑罰規定,而是探討少女卡特的本案行為是否構成過失殺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有別於其他少年事件和精神疾患案例,本案吸引公眾目光的重點在於這是麻州法院少年法庭作出了該地區首次判決先例,將「鼓勵自殺的言論」定罪為處罰較重的過失殺人罪。該法院判決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不能作為將本案言論豁免罪責的理由;再者,過失殺人罪並不僅 限於物理上的具體行為,言語訊息也可能構成過失殺人罪的要件。

「過失殺人罪」的構成,該行為必須符合(1) 行為人對該行為的危險有認識 (intention) ; (2) 魯莽或肆意的行為(wanton or reckless conduct)或不行為(wanton or reckless failure to act); (3) 該行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causation)。本案中的少女卡特對於羅伊的精神狀態與厭世念頭明顯知情,卻仍對其傳達進行促使其自殺的言論,對於其危險行為是有意為之。 再者,就一般人的合理判斷,對於羅伊當時的身心狀態,應當都能做出刺激言論將會導致致命的效果,是故卡特的行為屬於魯莽或肆意的行為。在審理案件事實時,法院發現羅伊進入一氧化碳壟罩的卡車時,曾經猶豫並且想逃出卡車,是卡特的訊息要求羅伊「回去車上」並且命其下定決心自殺。

而且卡特分明持有羅伊家長的電話,事發時卻未報警也未連絡對方家屬。根據這些認定的事實,法院認定卡特的行為對於羅伊的自殺具有關鍵作用。
因果關係是本案的一大攻防重點。羅伊自己本身即長期具有自殺的想法,並非因卡特的言談才開始產生輕生念頭,所以就以過失殺人罪論的話,是否可以論為直接導致了卡特的自殺是有高度爭議的。而法院的見解如前所述,採取了成立罪名的見解。

在現在社會,網路交友、網路霸凌甚至網友相約自殺的事件屢見不鮮,本案的議題可以說是因為時代科技變遷而在舊的罪名下展開了新的討論。然而,有法律學者擔憂本案的判決解釋可能逾越了過失殺人罪的既有定義。


簡析台灣刑法相關規範

對於自殺者而言,台灣並沒有「自殺罪」的刑法規定。就執行而言,自殺既遂者已經死亡,無法成為刑罰的對象;就預防功能而言,一個連自己生命都想拋棄的人,任何刑罰規定也沒辦法防止任何自殺事件的發生。在此背後的問題意識為:「人有沒有處分自己生命的自由?」衍生的問題可能還有「安樂死」和「尊嚴死」的合法性,以及醫生或是家屬能不能替因為疾患痛苦不堪而求死的病患積極的結束生命。

自殺雖然刑法不成罪,然而立法者有意禁止「他人促長自殺行為」,而有刑法第275條的「加工自殺罪」,該法條的規範為 :「(1)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該條第2項適用於新聞常見的相約同死卻倖存的生存者而言,因為其本身亦有自殺念頭,刑法的功能並無法嚇阻這些尋死者共同尋死(刑法的名詞稱其為罪責上「欠缺期待可能性」,白話的說就是:罰了也沒有用),所以法條賦予法官裁量權,在個案判斷上可以免除該存活者的罪責。

若以卡特的案例來探討,以歐陸法系的台灣法律來看,除了加工自殺罪以外,有沒有可能成立殺人罪呢?可以從積極的作為犯和消極的不作為犯二者來觀察。從作為犯來看,言語所促使的自殺,如果要構成殺人罪的可能性為「間接正犯」,也就是透過別人的手來殺人的犯罪樣態,此處為透過自殺者的手來殺人。

但是如果要成立間接正犯,必須對於整個犯罪流程有主導的支配地位,如果是言語行為的話,甚至需要到心理操縱的地步。在本案,羅伊原本就有自殺的紀錄和厭世觀,卡特只是加強他的自殺意志,也不是把羅伊從不想自殺說服到想自殺的情況,對整個自殺的支配程度有爭議,在區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我國刑法體系,本案不一定有辦法成立殺人罪的作為犯。然而,從不作為犯的角度論之,卡特和羅伊為情侶,且雖然羅伊自行布置了卡車的毒氣環境,但策畫過程中卡特也有參與並提供心理上的加強,其所製造的危險源賦予了卡特基於「保證人地位」所生的危險防止義務,而在案發時羅伊表明想逃出時,卡特命其回去毒氣卡車上,並且不予救助亦不通知任何可以協助之警察或親友。所以,卡特違反了其法律上的作為義務,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小結:生命是一份不執著的溫柔

筆者在服役期間,因就任部隊輔導長一職,也曾接觸關於自殺的相關知識甚至個案。自殺的原因是綜合性的,而且其實距離我們並不遙遠。學經歷、社經地位都無法確定該人會不會成為自殺者。而在網路的世界裡,人們發言的習慣不同於現實生活,往往發言不會顧慮他人的感受,甚至有言語攻擊行為或是網路霸凌的現象。 除了政府制定行政規範外,網頁經營者也應擬定相關的發言規範。現代社會專業分工細緻,人際關係較以往農村社會更為疏離,生活壓力必定有增無減。因為一時的困境或是壓力而鑽牛角尖的情況是每個人都經常會面臨的事情,如果真的發現自己的情緒難以紓解,一定要適時的和親友師長們求助,甚至尋求醫療機構或社福團體的幫忙。

如果發現了有朋友或同學陷入了情緒上的困境,也請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適時的伸出援手。畢竟,在課堂上排擠一個同學,未來社會可能會多一個邊緣份子;小時候幫助一個朋友,日後可能會多一個慈善家。近年來火紅的漫畫《一拳超人》中的C級英雄無證騎士面對實力差距過大毫無勝算的怪物深海王時,他身負重傷在雨中大吼出一段話:「我知道沒有人對我有期待……但這和打得贏打不贏沒有關係,只要我身為一個英雄,就必須站在這裡挑戰你!

當然,我們生活中所面對的挑戰與壓力並不是故事中強大的怪物,一般人也無須負擔拯救人群的責任,我們更不必扮演在一旁叫罵的旁觀者。我們只要踏實的面對遭遇的困難,對於身邊的親友多加油打氣,就是溫柔的無名英雄。

參考資料
美國女孩用簡訊鼓勵男朋友自殺,被以「過失殺人罪」起訴 案例:架設自殺網站小心觸法(教育部全民資安素養網)
Michelle Carter, who urged her boyfriend to commit suicide, found guilty in his death (Washington Post,英文新聞)
Judge finds Michelle Carter guilty of manslaughter in texting suicide case (CNN,英文新聞)
Texting suicide verdict could set bad precedent, legal experts say (USA TODAY,英文新聞)
COM. v. CARTER 52 N.E.3d 1054 (Mass. 2016) (2016年份麻州最高法院該案相關判決,無網路連結,但可用Westlaw法學資料庫搜尋)

延伸閱讀
Verdict in Texting Suicide Trial - Michelle Carter Breaks Down ''GUILTY'' (YouTube宣判影片)
涂爾幹:從社會學看自殺 (11/15)
自殺——他們為什麼要這樣做?
自殺是非法的(伊斯蘭之光)
網路霸凌入侵 4成台灣家長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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