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621浩鼎內線交易案】檢察官勿忘公益代表人角色!

  • 2018-06-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第9次準備程序 時間:107年6月21日 14: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 受命法官:林妙蓁 法官 檢 察 官:馬凱蕙 檢察官
本次開庭,繼續進行錄音光碟的勘驗程序,本次勘驗的內容聚焦於,惡化人數不足,是否就代表試驗失敗,並從統計的角度出發,請證人們回答問題。雖然本次又是一次冗長的勘驗程序,但從這樣的程序中,還是突顯了一些在刑事訴訟中非常核心的問題! 檢察官:筆錄本來就不可能逐字記載! 本次勘驗的多段錄音,被告與辯護人並沒有多加爭執。但在浩鼎公司前醫務長陳純誠的調查局筆錄中,辯護人雖然對於筆錄的記載不爭執,卻對筆錄記載是否能體現當事人真意做出質疑! 為什麼筆錄完全照著錄音內容記載,還是會出現錯誤呢?因為在詢問的過程中,證人可能會被檢調打斷或是由檢調統整證人回答後,一併記載的情形。檢調問話的語氣、證人回答的速度、語氣,都是無法從筆錄記載中顯現出來的。 對此,檢察官先表明,筆錄不可能逐字記載,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且若逐字記載,將會讓筆錄漫無邊際。並再次強調,雖然並未逐字記載,但筆錄都由調查員複述後,經過證人確認才作成記錄。筆錄也有證人確認無誤後的簽名,認為筆錄記載是符合當是人真意。 檢察官:檢調本來就可以誘導! 除了筆錄記載的問題外,被告游丞德也對這段詢問表示意見。游丞德表示,在調查員詢問的過程中,斷章取義自己的論述,為了讓證人說出檢調想要的答案。針對這樣的指控,檢察官表示,在刑事訴訟法中,檢調並沒有誘導訊問的問題,檢調本來就可以誘導訊問,以誘導的方法,限縮問題,以利發現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真的有規定,筆錄不用逐字記載嗎? 筆錄記載對於整個審判的進行,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過去法操也曾撰文分析過筆錄的重要性。在專訪李念祖律師時,李念祖律師也表示理想的筆錄,應該是純機械性的,沒有任何思想去左右、改變的。當事人停頓、語助詞等等都要詳實的記載。這樣才能完整呈現當時的情況。檢察官卻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用逐字記載。但小編翻遍整部刑事訟法,都沒有看到這樣的規定! 經過詳細的搜尋後,發現原來筆錄記載注意事項,是規範在《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法院得徵詢受訊問人、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在認為適當之情況下(例如:為增進審判效率、節省法庭時),不用經過上述人的同意,即得斟酌個案之具體狀況,決定應記載之要旨。先撇該此注意事項根本不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談,檢察官也無從援引此條作為精簡筆錄的依據,因為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根本沒有相應的規定! 以人工繕打的方式,要將筆錄如實的記載的確有它的難處。現在許多重大案件,委託外界轉譯,也會發生筆錄無法當下確認等諸多問題。但這些技術上的問題,不應該作為精簡筆錄的藉口。筆錄存在的目的,就是在記載當下所發生的客觀事實,以作為日後審理的依據。在這樣的狀況下,實在沒有理由讓法官以訴訟指揮為名,掌握控制筆錄的大權! 斷章取義 ≠ 誘導 所謂的誘導訊問,指的是把問題答案包裹在問題裡的情形。例如:你昨天晚上10點,是不是跟小王約在圈圈飯店的停車場見面?這樣就是誘導訊問。換成不是誘導的方式,就是:你昨天晚上10點在哪裡? 回到本案的情形,被告主張的是,調查員斷章取義他所陳述的內容給證人看,讓證人做出錯誤的判斷,這樣的行為不是誘導,是誤導!就如同檢察官所說,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檢調在偵查時,不能以誘導的方式訊問證人。但檢察官也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檢察官並不單單是站在追訴方的角色,在刑事訴訟法明文賦予檢察官有另外一個「公益」代表人的身分,檢察官對於有利不利被告應一律注意! 下次開庭,就訂於明日下午2點30分續行審理,還是要繼續進行勘驗程序,就讓法操持續關心此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延伸閱讀: http://follaw.mobilon.com.tw/f-whitepaper/f-whitepaper2016/1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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