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0606浩鼎內線交易案】「準備程序」並非「言詞辯論庭」!法官應發揮訴訟指揮

  • 2017-06-06
  • 法操司想傳媒
[caption id="attachment_12104" align="alignnone" width="960"] 浩鼎案內線交易部分本日於士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照片:法操司想傳媒[/captio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內線交易案 第1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06月06日 14: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 第7法庭 眾所矚目的浩鼎案,其實分為兩個部分:除了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涉有關貪汙治罪條例外,另外還涉及了「內線交易」。 檢察官於2017年1月9日,認定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副董事長許友恭、總經理黃秀美、研發長游承德、前醫學處處長廖宗志,在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價之消息時,並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本次開庭,即為內線交易部分的第一次開庭,針對浩鼎研發長游承德進行準備程序,就讓《法操》帶您來看看,本次開庭的法庭現場吧! 檢辯雙方補充、補充再補充 開庭一開始,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方在陳述起訴要旨時,特別以簡報方式呈現,將整個內線交易案中的重要時點,一一指出,並將內線交易的核心「重大消息」一一列出。被告同樣以簡報方式,說明自己無罪的理由。 就在此時,檢方又針對辯方所提出的部分,提出聲明,在檢方提出聲明後,被告隨後又再進行補充,本次的庭期,就在檢辯雙方的補充、再補充中結束。 但是本次是準備程序,並非審理程序,也非言詞辯論庭,檢辯雙方卻一再以補充的方式,進行實質的辯論。此番表現,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關於準備程序的相關規定有違,實有不當。 延宕訴訟進行,混淆「準備程序」跟「審理程序」 刑事訴訟法特別訂出準備程序的規定,是希望能夠透過準備程序,讓後續訴訟審理進行得更順利。所以,特別規定在審理庭前,法院得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進行準備程序。 而準備程序,所要準備的內容,即是將案件的起訴範圍得以特定、各項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檢辯雙方要傳喚那些證人、對那些證據有爭執等等,主要就是為了特定審理範圍,以利後續程序進行,也讓被告得以進行攻防。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第一審案件,除了某些特定程序外,需經合議庭審判。準備程序屬於法律特別規定,得由一位受命法官進行案件的整理,但關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屬於審理程序,須由合議庭一同決定。 而本次開庭,檢辯雙方,僅陳述了起訴要旨與無罪答辯,並未進行其他證據的整理與調查的聲請,受命法官卻仍容許檢辯雙方,補充再補充,使「準備程序」儼然變成「言詞辯論程序」。受命法官應該發揮其在訴訟內的訴訟指揮權,讓準備程序得以聚焦,否則,本次庭期未達到準備程序的目的,還要擇日再開,無疑延宕訴訟程序。 另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本次開庭最後,法官詢問辯方何時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的整理與聲請,辯方表示,由於偵訊光碟只取得一部分,尚未全部聽完,待取得全部的偵訊光碟後,會再函覆法院,何時可以提出證據聲請。 但是本案於2017年1月9日就已全案偵結,偵訊筆錄和錄音錄影光碟也應早於偵訊時完成,如今距離偵結已經過了5個月,被告卻尚未取得完整的筆錄和相關錄音錄影光碟內容,法院效率是否有些緩慢?被告未得到完整資料,自然無法提出完整的證據清單,此也可說是對於被告辯護權的侵害,而檢方也無從就針對被告所提出清單來進行判斷,了解有無其他證人需要傳訊。本次的準備程序,在檢辯雙方不斷補充、法院提供筆錄和相關錄音錄影光碟的效率緩慢下,就這樣被浪費了,也延宕了本案後續訴訟的進行。 接下來,浩鼎案的內線交易部分,訂於2017年6月9日,進行第二次準備程序,由於本案被告共有五人,每次準備程序,只針對單一被告進行,《法操》也會持續為您分析,浩鼎案相關的法律及本案的爭點,帶給各位第一手的實況分析。   延伸閱讀: 【浩鼎案】觀戰重點:翁啟惠「收賄」浩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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