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0322浩鼎案開庭實況】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突襲被告防禦權

翁啟惠於開庭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浩鼎案第二次準備程序庭
時間:106年3月22日 09:30
地點:士林地方法院法院第10法庭
上一次浩鼎案開庭,主要針對被告翁啟惠和張念慈限制出境相關問題的審理,雖然,過程中對於所涉爭點有提出辯論,但並未對於卷證資料進行任何的整理。
因此,嚴格說起來,這次的審理,才可算是實質上的第一次準備程序。由於浩鼎案所涉的卷證資料繁多,本次開庭,受命法官將程序分成三個部分,分別為翁啟惠法定職務認定、150萬股技術股期約對價關係,以及300萬股股票及其對價關係。
就讓《法操》繼續帶大家來瞭解,本次審理到底發生什麼事吧!
檢察官到底是認定「有違背職務」還是「未違背職務」收賄呢?
關於貪污罪中,很重要的部分在於「職務上行為的界定」。需要先明確界定出哪些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才能進一步去探討:是否有利用職務收賄。審理一開始,法官先詢問了檢察官,希望可以確定起訴範圍,認為本件到底是「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還是「違背職務的貪汙罪」。
檢察官表明,針對「技術股期約」部分,屬於「不」違背職務的貪汙罪,但第二部分300萬股的部分,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認為翁啟惠違反中央研究院的內部行政規則,未揭露利益衝突以及相關迴避等事由,認定其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1項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
對於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辯護人表示,檢察官並未事先提出任何書狀,卻當庭提出先前起訴書完全沒有的內容,在沒有書面資料可以判斷的情況下,無法得知檢察官到底改變了那些起訴事實,因此無法進行答辯。
隨後,檢察官強調並未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也表示會在兩個禮拜內提出補充理由狀。
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實有不當
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的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但確有不當。
首先,此舉對於被告的訴訟防禦造成突襲,讓被告無法針對檢察官所述,提出答辯及攻防。另外,也延宕了訴訟程序進行,法官在這次的審理程序中,本來希望可以釐清各個爭點,將有爭議的部分抓出來,盡快進入審理程序,但由於檢察官臨時變更法條,導致「300萬股股票及其對價關係」的部分,無法進行爭點整理的程序。
再者,社會對檢察官的期待,是在有足夠的事證下,認為有犯罪可能,才可以將被告起訴,起訴與否,應是個嚴謹、審慎的過程。而當我們聚焦來看浩鼎案,此一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涉及到我國最高研究機構院長是否涉嫌貪污,檢察官卻在起訴時,未審慎考慮起訴罪名,如此倉促的在法庭上變更起訴法條,實有不當。
旁聽席不足,影響法庭秩序
通常,受到社會矚目的案件,法院都採取發放旁聽證的方式,以維持法庭秩序。士林地方法院也不例外,在浩鼎案第一次開庭時,就提前於士林地方法院的官網上公告,但上次登記的人數不多。這次,士林地方法院也預先告知,分別有10席記者旁聽席及20席的民眾席,採網路登記。今日《法操》編輯到現場,發現已經有許多人在現場排隊,詢問旁聽事宜,現場人員表示,可現場補位。
在過去《法操》臨庭的經驗,通常會規定預先登記的民眾需要提早到場,若未到場,則會取消資格。本次士林地方法院的做法是,待開庭後,才開始讓候補的人進入法庭旁聽,但法官已經開始審理了,民眾卻還在入場找座位,也影響了法庭秩序。
本次開庭,受命法官相當認真,希望可以盡快將問題聚焦,採用非常有時序的方式,將有爭議、沒有爭議的部分,區分出來,但由於案件的內容,涉及到非常多書信往來,中間有許多中英文轉譯的問題,雙方對證據清單中電子郵件內容的解釋也有不同。再加上,檢方又更改了「300萬股部分」的起訴法條,有許多爭點需要釐清,還待檢辯雙方提出更多事證。
目前,本案也暫定2017年5月3日為下次準備程序的審理,《法操》也會持續帶著大家,繼續關心浩鼎案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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