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案】【0630馬英九案開庭實況】初次審理庭,未獲重大進展

  • 2017-06-30
  • 法操司想傳媒

馬英九於開庭結束後步出法庭。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案件:馬英九案(檢察官公訴部分)

時間:106年06月30日 0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七法庭

庭類:審理庭

馬英九涉嫌洩密案,本次開庭是進行「提示卷證」的審理程序。法官提示每一項卷證,都有讓三位檢察官及馬英九的辯護律師表示意見。

在開庭之前,馬英九面帶大大的微笑,充滿自信地走進法庭,開庭過程中,面對檢方的意見表達,馬英九也一直面帶笑容,和吳至格律師討論案件時,更是有說有笑,看起來胸有成竹。

關於提示的卷證,檢察官表示意見時,堅持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一」,有「後續偵查作為」的註記,更表示馬英九甚至在這段內容以「紅筆畫線」註記,由此可知,馬英九知道該案是正在偵查中的案件。

而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們則一再強調,黃世銘在2013年8月31日進入官邸,是向馬英九說明「本案已偵結,是屬行政不法,沒有刑事不法。」馬英九基於黃世銘是檢察總長,完全相信本案是已偵結的案件,是屬行政不法。

由於本次開庭提示卷證時,有為數不少的卷證,辯方表示意見與本案無關,所以開庭最後,法官特別花了些時間,根據起訴之法條,一條一條向檢察官及被告方,提出爭點及疑問,諭知下次開庭,應當著重在起訴書所認定之內容作攻防。

值得注意的部分,本案不同於柯建銘自訴案的合議庭審理,而是僅由一位法官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原則上應進行合議審判,除了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

而本案,馬英九涉犯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亦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案件類型,故例外得獨任審判。

而下次庭期,定106年7月7日,早上9:30,同樣於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預計會進行調查證據、訊問被告以及雙方辯論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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