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案】洩密案三度開庭 檢方申請鑑定「釋憲文」!?

  • 2017-06-16
  • 法操司想傳媒

馬英九本次出席開庭身影。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案件:馬英九案(檢察官公訴部分)

時間:106年06月16日 9: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七法庭

庭類:準備程序庭

本次開庭,法官在一開始便闡明,此次採委外翻譯(錄音後由外包人員製成筆錄)雙方可以順暢作答,不需特別顧慮書記官紀錄時間。

這也是《法操》一直以來所關注的製作筆錄問題:既然大家都已經知道,書記官並非專業擅打員,而打字的速度又會影響開庭流暢度,到底為何各法院不願採取科技化的筆錄製作方法呢?

準時開庭後,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已坐在證人席上,法官核對完被告資料,便詢問檢辯雙方是否訊問證人,但今日雙方皆表示沒有訊問之必要。就這樣……黃世銘沒有一絲開口機會,便被請回。

而本次開庭依然圍繞著「釋字585號」、「釋字627號」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8裁3378號判決」,雙方對於自己的立場,再次說明解釋。

檢方: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檢方本次開庭,不斷重複說明,音調充滿抑揚頓挫,甚至一再放大音量,起身對著旁聽席不停比手畫腳,讓人彷彿置身國家戲劇院。

首先強調,「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為釋字627號的內容,其中解釋的特權,並未包含偵查之案件。

再者,釋字585號並沒有說總統即國家行政首長,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如何連結到釋字585號,橋樑為何?總統職權難道包含所有權力嗎?

第三,聲請鑑定,不是要鑑定釋字585號,而是要針對內容解釋。(但就《法操》編輯聽起來,「針對內容解釋」不就是在鑑定釋字嗎?因此不知檢察官特地提出此點為何意?)且馬英九提出了兩份法律意見書,表示此事自對本案的重要,且若對被告有利,更有請第三人鑑定的必要。建議由提出釋字585號的大法官,擇一當鑑定人。

辯方律師: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對於檢方本次動人的說詞,辯方提出「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即釋字627號的內容,白紙黑字明確寫出,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自享有釋字585號之行政特權,無庸置疑更無須鑑定。且此次重點並非參與偵查與否,馬英九只是聽報告,並未指揮偵查。

再者,早已決議兩份法律意見書不具證據效果,若聲請鑑定是為被告著想,應該盡速採信釋字585號、627號,而不是聲請鑑定來拖延時間。

第三,大法官釋憲,是由多位大法官,共同對於解釋憲法,做出決定。學者專家的見解能凌駕於釋憲之上嗎?況且,釋憲就已經是解釋憲法,檢方還要請鑑定人「解釋釋憲」,難道是要無止境的解釋嗎?而釋憲是由多位大法官共同決議,協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皆未具有法律效果,又何況是擇一大法官的個人意見。因此辯方認為,應由鈞院判定,無須再請鑑定人,且若鈞院不是第三人,鈞院又代表什麼呢?難道檢方已先入為主地認為鈞院不公正嗎?

本次開庭,歷經上述雙方意見表達後,法官幾經思考,最終做出了不鑑定的決議。另外,由於傳喚楊榮宗及鄭深元(此二人為製作〈專案報告底稿〉及〈專案報告一〉者),對於案件不會有顯著的影響,故決定不傳喚此二人。

而檢辯雙方,因達成不傳喚江宜樺的決議,故原定106年6月23日庭期取消。而原定106年6月30日提示證據及106年7月7日辯論,為使雙方有充足時間準備,照舊舉行不會提前。就讓《法操》持續為各位關注馬英九公訴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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