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案】洩密案二度開庭 馬英九:檢方是否要替黃世銘提出非常上訴?
洩密案二度開庭,馬英九現身台北地院出庭。照片:法操司想傳媒
案件:馬英九案(檢察官公訴部分)
時間:106年06月02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 第七法庭
庭類:準備程序庭
本次開庭,主要是針對「釋字585號」、「釋字627號」以及「最高行政法院98裁3378號判決」,雙方對於自己的認知,作出解釋及回應。並由法官整理「爭執及不爭執點」以及「調查證據」做出總整理。我們也將雙方說法整理如下,提供各位參考:
馬英九提出:
一、釋字585號與627號,尤其585號解釋是最詳盡,具體闡釋了總統「行政特權」。
二、北檢認為585號解釋,不能包括「刑事犯罪偵查及其指揮權限。因此總統的權限,不及於顯為司法屬性的資訊在內。」但何謂「顯為司法屬性」?如何區分「司法」與「非司法」資訊?由誰決定?
三、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378 號裁定中,司法機關對於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相關資訊,或偵查保密事項等相關資訊,依據憲法賦予之行政特權或國家機密特權決定予以公開之行為,屬於「國家行為」或「統治行為」性質,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機關不僅應該予以尊重,更不得憑司法裁量決定其是否違法。
四、北檢認為,釋字585號解釋中所謂「行政首長」,只限於「檢察事務」首長,不包括法務部長、行政院長、與總統。但檢察首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本就有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的例外情形,如此是為限縮解釋,會使釋字585號變得毫無意義。
而後,檢察官提出:
一、釋字729號、釋字392號以及蘇永欽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認為偵查行為,是有司法屬性的。
二、馬英九提及請檢察官提出馬英九干涉、指揮檢察總長的證明。但檢察官認為「是否洩漏秘密」才是本案重點。
三、前調查局長葉勝茂有將情資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那是否也該提起非常上訴?
四、103矚上易1號判決中提到,黃世銘本無洩密犯意,是受馬英九指示,才去向江宜樺報告。
五、釋字627號是說「國家安全、國防與外交」,與本案無關;釋字585號是說明「偵調會條例」,也與本案無關;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3378 號裁定,是說明「總統核定、註銷國家機密」,還是與本案無關。
馬英九的辯護人最後補充提出:
一、判決書及協同意見書無法律拘束力。
二、釋字627號明確指出—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是擁有行政特權能決定是否要公開與國家安全、國防與外交之機密事項。「院際爭議」是屬國家大事,應屬行政特權,可決定公開與否之範疇。
三、葉勝茂是調查局長,只是一個司法警察官,且是將陳水扁自己及家族的犯罪事實,告訴犯罪人本人;但黃世銘是最高檢察總長,是將第三人事務向總統報告,根本不可相比。
四、如果照檢察官所說,檢察總長是行政首長,那黃世銘有權可以決定要不要公開偵查案件,那就根本不能論以洩密而應當無罪,如此一來,馬英九就更不可能有罪,那檢方是否要替黃世銘提出非常上訴?
附帶一提,上次開庭時法官有請檢察官於106年5月26日前提出補充理由狀,孰不知檢察官於當日下午5點10分才將書狀送至地院,若非吳至格律師在法院守株待兔,過了四天端午連假,可能都還收不到補充書狀。辯方是利用連假期間工作,才能於今日庭呈辯方之補充狀,不知該說檢察官手段高明,還是說辯方律師工作效率極快?
馬英九洩密案(公訴部分)涉及總統權限和檢察事務的界線等重大問題,就讓《法操》繼續為各位追蹤本案的後續發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