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1202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就算心證已定,也該讓證人有機會自白!
味全商品,大瓶味全鮮橙汁。photo by SimonQ錫濛譙
味全油品案二審第二次審理庭
時間:105年12月2日 9:30
地點:智慧財產法院第2法庭
本次開庭進行證人施介人、常梅峯、魏應充的交互詰問。此三人都是共同被告轉為證人的身分,但共同被告是否可以作證,雖然學說上是有爭議的,但實務認為可行,因此本案法官在程序開始前,已經諭知這三位是以「證人」的身分回答問題,也作了相關的權利告知,因此三位證人亦有作成不作偽證的具結。下文也稱呼此三位為證人。
交互詰問三證人,飽和脂肪酸是否對人體有害
首先,受命法官訊問證人施介人關於102年11月13日的筆錄:檢察官請施介人說明黃豆油和棕櫚油的差異,筆錄中施介人提到棕櫚油的飽和脂肪酸,飽和脂肪酸對人體的心血管會造成影響。
但在法庭中,施介人表示,檢察官問問題時,會有「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的情形,關於這件事(飽和脂肪酸對人體的影響)沒有這麼絕對,要視情況,還是必須詢問專家證人。
其實,在先前第一審程序中,就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法操》在【味全油品案】檢察官起訴不求證據靠想像 濫權起訴違反人權一文中,即可看到專家證人已對此問題提出解釋:認為「飽和與不飽和脂肪酸對健康的影響是相對而非絕對的,不可斷章取義」、「棕櫚油並非心血管疾病主因」、「飽和脂與不飽和脂肪酸都是人體必需適當攝取的營養素」等語。
而法官為何如此在意飽和脂肪酸對於人體的危害呢?《法操》在最終一戰!味全油品案二審觀戰重點一文中亦有提及,根據食管法第49條第1項,連結到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假冒罪:是不是一定要攙偽假冒之後「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才算犯罪呢?
被告律師主張,攙偽假冒已經有食管法第44條第1項處罰,不應該再依食管法第49條第1項重複處罰,倘若今日「飽和脂肪酸對人體有危害」,才會有刑法處罰的問題。
但是,在今天早上(2016/12/2),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法49條攙偽、假冒作出統一見解,認為就算沒有對人體造成危害,仍然構成本罪。此見解對本案的影響,值得繼續觀察。
提示的筆錄有問題,法官不用處理嗎?
關於訊問證人常梅峯時,受命法官也對針對「頂新是否有檢驗」提示筆錄。而筆錄中記載,當時常梅峰說「沒有檢驗,但如果有檢驗、有問題會回報」的筆錄,是否是正確的。
常梅峰表示,他不可能說「沒有檢驗」,他認為筆錄錯誤,想要勘驗光碟。《法操》在這邊也和讀者們解釋,雖然常梅峰是共同被告,但在本庭中他是證人,證人不能聲請調查證據,所以法官當庭是不需處理的。建議他以被告身分,自己或委由辯護人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調查此部分證據。
請求後續相關證據調查:節省成本與審判一致性
在審判長詢問有無其他證據需要調查時,有律師表示,本案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在證據調查上,必須更加詳細,且基於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審判的一致性,請求調閱現在正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中頂新屏東廠製造食用油涉嫌摻入的卷證資料,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一方面節省法院的調查成本,也可以達到審判的一致性。審判長表示,會將此意見列入考慮,日後若有調卷,會再通知各辯護人來閱卷。
法官希望限縮言詞辯論時間,律師強力反彈
另外,關於審理程序上的問題,經過一天的證人詰問,法官在諭知下一次期日前提議,由於本案涉及眾多被告,辯護人眾多,希望限縮每組被告及辯護人的言詞辯論時間為30分鐘。
此提議引起律師強力反彈,有律師當庭表示,開過這麼多次庭,從沒有法官這樣做。而審判長解釋,其實限縮辯論時間,並無法律依據,提出僅是為了庭期及審判過程能夠加速進行。由於被告人數眾多,且每位被告也都需要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希望可以減輕每位告出庭時間的壓力。
最後,審判長也與各位律師協調出每組辯護人所需的辯論時間,每組辯護人,依辯護人人數多寡,提出了1至2小時的時間。
本件第二審為最終的審級,若為了審判的順暢,而犧牲了各位被告與訴訟代理人的陳述,是否有違反言詞辯論和直接審理原則?《法操》認為,這樣是否有些可惜?
畢竟,已經花了這麼多時間在整理各項證據,而言詞辯論和直接審理原則,是我國審判的基礎,希望法官可以親自審理案件,透過檢辯雙方的攻防,讓最貼近真實的證據,可以呈現於法院,言詞辯論是所有被告最後的機會,不論是對於證據上的澄清,或是對自己意見得提出,引述法庭上一位律師的話:「就算被判有罪,也要讓被告有個自白的機會吧!」
最後,審判長諭知了三個可能的審理期日,分別為2017/1/13、2017/2/9、2017/2/10日。確切的審理時間法院會再公告,《法操》也會持續追蹤庭期狀況,為您帶來第一手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