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1118味全油品案二審開庭實況】從四個法庭怪現象看二審的第一戰

  • 2016-11-18
  • 法操司想傳媒

味全油品案二審第一次審理庭

時間:105年11月18日 9:30

地點:智慧財產法院第2法庭

味全油品案二審今天正式進入審判程序。除了一如往常地旁聽座位不足、硬體有限(詳見:【0905味全油品案開庭實況】旁聽座位稀少、設備準備不足,重大矚目案件也可以這樣搞?),長達一整天的開庭也一如往常地凸顯審理庭常見的小現象大問題。但這社會矚目案件真能這樣只是走個過場草草帶過嗎?《法操》就來告訴你,為什麼這樣很有問題!

現象一:鸚鵡檢察官繼續「如起訴書所載」?!

公訴檢察官蒞庭,經常被批評沒有實質的表現,其中有一個很多人常提起的原因,就是對說明犯罪事實,往往就是「如起訴書所載」一句話了事。此次庭期剛開始,檢察官必須先陳述起訴(上訴)要旨。「要旨」就如同字面意思,檢察官應該要口頭擇要地陳述為什麼認定被告有罪。然而,今天公訴檢察官雖有明確指出起訴書的字號。但並沒有將上訴的理由,擇要說明清楚,此實有不當。

或許你認為,法官和律師一定都知道檢察官為什麼起訴吧?公訴檢察官又何必需要說明呢?但事實上,法官、律師與被告雖然都看過起訴書,但讓檢察官說明的目的,仍是要將起訴的邏輯和證據講述清楚,讓被告知道,否則若被告光看起訴書,也未必能完全理解為何被起訴。

而且,現今檢察官職務被區分為「偵查組」和「公訴組」,決定起訴的是偵查檢察官,但要在法庭上繼續追訴犯罪的,卻是公訴檢察官。公訴檢察官面臨一個問題,就是「起訴書不是我寫的,卻要我蒞庭?」。因此,請公訴檢察官在庭上陳述清楚為什麼起訴,也是要確保公訴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和相關證據相當熟悉,如此也才能完整負起舉證被告犯罪的責任。

現象二:筆錄問題多,法官竟說「會『盡量』逐字記載」

如我們在〈別再讓筆錄出差錯:配置速記人員,並開發筆錄記錄軟體吧!〉一文中所述,庭訊筆錄記載緩慢,是無形中造成我國審理程序遲緩的原因之一,為了等書記官繕打筆錄,每個人都得慢慢說。因此,本庭期除了書記官進行記錄外,也有委外轉譯,法官當庭諭知「會『盡量』逐字記載」。這也是個大問題。「盡量」是有多「盡量」呢?若只記載要旨,真的能完成呈現開庭的狀況嗎?那些被精簡刪除的部分,能完成呈現證詞原意嗎?

開庭時,也有辯護人因為沒看到書記官記錄詰問的問題,而一再地重複提問相同問題。這更凸顯了委外轉譯的問題,所有在法庭上的人,無法在第一時間確認委外轉譯後的筆錄內容。雖然法官已經曉喻,轉譯筆錄做成後,如有意見可以在三天內提出,然而,這恐怕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應當場制作筆錄」的疑慮。除此之外,這樣來回修改確認筆錄,無形中又拖慢了審判的進行效率。

現象三:重點證人高振利有沒有被實質交互詰問?會不會變成「傳聞證據」?

今天,傳喚了三位證人,分別是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頂新製油現任董事長陳茂嘉以及一位味全台中廠的品管員工陳先生。其中尤其值得一提者,要屬高振利的部份。

高振利接受詰問時,一再地表示,因為是三年前的事(案發時接受檢察官偵訊的時間是2013年),早就忘記了。因此辯護人、檢察官只好一方面提示書面資料或筆錄,一方面提問並請他確認,但面對所有提問,他卻都回答「我那時候說有就有了」、「那時候說怎麼樣就是怎麼樣」。身在延伸法庭,看著小電視畫面轉播的《法操》,因為僅能聽清楚他說的話,沒辦法看清楚他的動作,因此原本也難以察覺異樣,畢竟沒有人能夠清楚記得自己說過的每一句話,只要證人認為當時的偵訊筆錄內容實在,本來也就可以依照筆錄內容來證述。

但直到詰問尾聲,某位辯護人提出,高振利根本沒有仔細確認提示筆錄的內容。這再度凸顯了硬體設備不足的問題,有心到場關心案情的民眾,甚至是記者,根本無法清楚法庭上真正發生了什麼事。

再者,提示的筆錄可能就是高振利在他案、以被告身分所作的陳述。而今天這樣的交互詰問,等同未實質、充分進行交互詰問。法官對此卻沒有進行處理,因此,高振利今天的「證述」豈不形同「傳聞證據」,難道不該考慮適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將之排除於證據之外而不採用嗎?

另外,辯護人指出,高振利並沒有向頂新製油負責採買的陳聰筆,明確說明他賣的油有混過。只是一再地強調,「這麼便宜,業界大家都知道會混油」,所以推論陳聰筆知道。

高振利又再基於陳聰筆知道,而繼續再推論魏應充也知道油有混過。辯護人認為,這種一連串的推論,並非刑法論罪的堅強基礎。然而,檢察官此時卻繼續維持沉默,明明檢察官是以此為基礎來起訴魏應充知情,卻未對此做出回應與解釋。這也可回應一開始我們認為公訴檢察官應該明確說出起訴要旨,以及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是什麼,否則到底公訴檢察官知不知道被告魏應充是因為這樣而被起訴呢?還是假裝沒聽到高振利破綻百出的推論,而想裝做沒事、希望法官也沒聽到而默默帶過呢?

現象四:智財法院硬體環境差,為何不向高等法院商借法庭?

根據《法操》多次旁聽頂新越南油案的經驗,頂新案提示書面證據時,會投影在布幕上,法庭上每個人都看得到。但旁聽味全油品案,受限於智財法院的硬體設備,在延伸法庭是完全看不到提示的書面資料,很容易就會狀況外,這樣能實踐公開審理的初衷嗎?《法操》心想,今天一早就來排隊的民眾,不曉得會不會感到非常失望,完全不曉得法庭上到底在說些什麼。因此我們建議,除了「法庭直播」可以解決旁聽座位不足的問題外,在現階段,向高等法院商借適宜的法庭,作為開庭之用,是一可行的解決之道。

而且,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的檢察官,辦公地點在台北市延平南路,本來就要跑到位於板橋車站的智財法院來開庭。既然都要跑一趟了,何不選擇一個更適合的法庭呢?只要再請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書記官移動一下,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何以不為呢?

綜上所述,味全油案二審自從7月25日召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之後,直至四個月後才開始了第一次審理庭。本日開庭也終於傳訊了重要證人高振利以釐清頂新製油與味全是否明知大統有混油仍逕自採購的爭點,對於公司高層的「油品原料攙混的不確定故意」問題,應該要能夠藉由本次開庭有個重大的突破,但是卻因為高振利幾乎空白的記憶,以及當時說詞反覆的偵訊筆錄卻未經過實質交互詰問而釐清真相。一整天的審理,反倒讓人有越聽越迷糊的感覺。

《法操》衷心期待,接下來每兩週一次的審理程序,能解決以上的小現象大問題,讓此社會矚目案件能有實際的進展。畢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詐欺案件經過二審判決後,就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也就是說,本案經過智財法院的二審審理之後,就會直接定讞。所以,智財法院形同檢方與味全公司「最後一戰」的戰場,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法律爭點和事實爭點必須在這個程序中充分釐清,才能夠真正保障被告應有的權益,檢察官和法官也才真正善盡職責,並還給社會一個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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