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味全油品案】檢察官起訴不求證據靠想像 濫權起訴違反人權

  • 2016-01-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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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月16日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201410月,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味全前總經理張教華、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3人。檢察官認為魏應充、常梅峰等高層係明知大統油有摻偽、造假,仍基於成本考量而向下屬指示向高振利進貨。全案歷經近一年審理程序,1月6日在檢察官論告後,13進行魏應充、張教華等被告的結辯,雙方攻防激烈。

然而,《法操》臨庭觀察,發現本案起訴過程有諸多疑點,且從檢察官最後論告時大聲疾呼叫魏應充認罪,整個審理過程中卻提不出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檢察官的指控看似正義凜然有餘,實際上卻是證據確鑿不足,難以和起訴事實相互呼應,北檢犯了以下四大謬誤,實在有違刑事訴訟法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中載明之舉證責任。

 

一、從試探緩起訴到攜手六地檢共同起訴,證據調查是否完備?

法操在現場旁聽時,被告辯護律師在結辯的投影片指出,20148月,北檢偵訊魏應充時,檢察官曾試探性詢問魏應充,是否願意以高額處分金換取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行為,但並不是嚴重的破壞社會的法秩序,沒有一定要接受刑法制裁的必要。然而,同年10月,北檢卻和全國共六地地檢署同步起訴頂新各項案件,更對魏應充求處最高刑度30年的重刑,落差也未免太大。檢察官前後立場落差如此之大,簡直半暝呷西瓜,反症

況且,起訴又不是國中女生上廁所,還要手牽手一起走,有必要約好在同一時間起訴嗎?這六地的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台北地檢偵查近1年、彰化地檢越南油案偵查僅10數天,每件案子調查時間不一、進度也不盡相同,難道各地都剛好同時偵查結束?北檢這種先試探緩起訴、再和其他地檢署同步起訴的作為,真的是在調查證據完備之後,認為有高度犯罪嫌疑才起訴的嗎?

 

二、「倘非…豈可能…」,只顧照樣造句卻沒提出證據

說到證據,關於魏應充等人是否確實在事件爆發前就已知大統混油、是否有指示採購人員向大統進貨等行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之薄弱,從論告時多次陳述「倘非某被告授意,豈可能有如此作為」等語,最後更以「應係某被告指示」作為結論,以這種臆測的方式推論被告間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而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實在讓人覺得檢察官是以有罪推定的立場來偵辦此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也是檢察官應該時時刻刻謹記在心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最基本的證據裁判原則,檢察官的論告卻一再透露「雖然無證據我還是要認定犯罪事實」,「雖然沒有白紙黑字但應該就是他指示的」這樣的臆測之詞,對於證人所述有利於被告的證詞,更以「沆瀣一氣」帶過,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一客觀義務的要求,這樣的做法,真的能實現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三、維基百科比專業鑑定人更有說服力?

檢察官在論告時引述維基百科的說法,認為味全的綠果多酚調和油是以棕櫚油為基底,而棕櫚油含有較多的飽和脂肪酸,並認為飽和脂肪酸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

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早就傳喚過康乃爾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博士畢業、現任美和科大代理校長的陳景川教授,以及台北醫學大學謝明哲教授擔任鑑定人,兩人皆分別表示「飽和與不飽和脂肪酸對健康的影響是相對而非絕對的,不可斷章取義」、「棕櫚油並非心血管疾病主因」、「飽和脂與不飽和脂肪酸都是人體必需適當攝取的營養素」等語。

然而檢察官在最後的論告階段,卻仍只提維基百科「過量的飽和脂肪酸也會造成心血管疾病風險」,難道對檢察官而言,所有網友都可編寫的維基百科,比受過專業訓練的鑑定人更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理會鑑定人說明,僅相信網路言論即可?那麼是否以後證據調查就用google搜尋、法官開著維基百科來審理就好,何必大費周章傳喚鑑定人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四、起訴一票人,論告卻丟三落四?

依照檢察官的論告,檢察官認為味全公司是一個共犯體系,因此從味全檢驗人員、產品企劃等基層員工,到總經理、董事長等高層,全是起訴對象,一共起訴了13人。但檢察官在論告時,洋洋灑灑說他們可以了解基層職員必須配合上級授意、不得不在自己的專業做出退讓等,卻不曾說明上級如何授意?彼此如何進行犯意聯絡?他們分別做了什麼犯罪行為?甚至有些被告的名字在論告中隻字未提,更不用說提出任何證據來佐證。

例如被告蔡文齡(任味全中研所副所長)的辯護律師就當庭質問:「檢察官論告意旨從頭到尾都沒提到蔡文齡名字,她卻被列為被告,請問檢察官,犯罪事實在哪裡?」像這樣的起訴品質,實難讓人認同是經過縝密的調查、認為確有高度犯罪嫌疑才提起公訴,反而更像是13位呂炳宏坐在被告席上一般。讓人民無端遭受訟累,簡直有濫權起訴之嫌。

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應能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尤其是身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更必須做到不跟隨民粹,並恪守法律人應遵守的職責。本案中檢察官這種無證據還去臆測犯罪事實的做法,不管對待誰,都不該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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