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太陽花行政院案】被判定為領袖的魏揚,是「煽惑」還是「人民自覺」?
魏揚(圖左)在佔領行政院事件當晚,手持麥克風向民眾喊話。photo by tomscy2000
時間:106年2月20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
太陽花行政院案終於進入了最後階段,本次開庭的主要被告為魏揚——當初因手持麥克風及大聲公,在行政院廣場向現場民眾喊話,而被判定為領袖。
本次開庭檢察官也傳喚了103年3月23當日,於行政院現場執行逮捕蒐證的四位警界代表當證人,分別為兩位黃姓員警(下文加註 A、B以作分別)、鄭姓員警及王姓員警,希望他們就所目擊的一切予以說明。
證人應就事實敘述 檢察官也不應誘導回答
就《法操》臨庭發現,除了鄭姓員警以外的三位警官,均依當天所見描述事實。A黃姓員警表示他到場就已看到行政院內聚集許多人;B黃姓員警也表示他只有關心拿著麥克風的魏揚,而未注意其他現場民眾,並回答辯護人,雖然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臨時集會也是受憲法所保障的集會權」,已於103年3月21日已公布,但是並未於23日前收到相關文書,所以,才認定魏揚與民眾的集會違法,進而下令逮捕。而並未親臨現場的王姓員警,也就他在前進指揮所內,就現場員警蒐集的錄像帶做截取的相關狀況,進行敘述。
以上三位證人都是就自己親眼所見、親耳所聽做敘述。而唯獨鄭姓員警在作證時,一再使用「煽惑」一詞,當辯護人問鄭姓員警認為「煽惑」是什麼意思時,他表示ㄧ知道是法律名詞,但解釋不出法律意義,並直接回答辯護人的問題與本案無關。但,審判長仍然要求鄭姓員警回答,他也仍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而後又表示自己也見過錄像檔,卻只記得魏揚倡議佔領,而不記得魏揚一再勸大家「不要採取暴力手段」,並呼籲大家保持冷靜。
鄭姓員警個人主觀的想法,在作證時表現很明顯,雖然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證人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除了事實的陳述外,證人的主觀意見,僅能代表他個人的想法,並不能與事實敘述混淆。
而檢察官不知是否十分疲累,不但講話聲音非常小,常常被審判長提醒大聲一些,甚至對被告魏揚提出與本案無關問題,如:「如果一個婦女常常被家暴……」,而魏揚及其辯護人認為與本案無關,拒絕回答。
而刑事訴訟法第116-1條中規定,在主詰問時,是不能提出「誘導」證人的問題的。檢察官卻違反此項規定,而證人未注意到辯護人提出異議而不小心已經回答,檢察官甚至會表達「她已經聽到了」。所幸審判長都有再予以處理,根據有誘導疑慮的問題與其他法官討論後,表示異議有理由,證人可不用回答。
甚至到最後,魏揚在為自己最後結辯時,檢察官還閉目養神!而後辯護人在解釋侵入住居的法益時,檢察官又提出了並未在起訴書中記載的罪名,不知是不是將案件中的多名被告混淆,讓人實在很想問她:「妳累了嗎?」
辯護人:審判應審酌「公民不服從」之意義
最後,辯護人做結辯時提到,「侵入住居罪」原來的保護法益為「個人」,並非如行政院這種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該由警察職權法之規定來保護。而對於「煽惑」的部分,他也強調,台灣的民主意識並沒有悲哀到「一人登高一呼,萬人響應」,民眾的行為,是因為對政府的失望而聚結,希望法院能夠審酌社會運動表達「公民不服從」之意義,以及此次判決對未來社會運動之影響。
太陽花行政院案也已訂在「106年4月10日,下午兩點半,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宣判,屆時《法操》也會就判決內容為大家做進一步的分析探討,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