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02/06 太陽花行政院案開庭實況】是「公民不服從」還是「煽惑他人犯罪」?

  • 2017-02-07
  • 法操司想傳媒

photo by kent Chuang
 

時間:106年2月6日 14: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

太陽花行政院案於今日下午再次開庭,但不知為何緣故,承審的法官們遲延了近15分鐘才到庭開始審理。

今天出庭的被告除了陳廷豪以外,尚有另外六名被告,起訴事實為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居罪和妨害公務,但審理重點仍在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居罪上。

「公民不服從」該如何認定?

在庭審一開始,辯方律師們各自詢問自己的當事人,在103年3月28日佔領行政院事件發生前,被告們彼此間是否有所認識,這樣的作法是為了證明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而被告們均聲稱不認識。

而檢察官在接來的論告中,再次提及了「公民不服從」,並聲稱行使該等權利時,需要有別於一般暴民,且不能懷有任何反抗動作,也就是要使用和平、非暴力的方法表達訴求,縱使事後被逮捕被追訴,也不能認為是受到司法上的懲罰。

檢察官也就被告們的犯罪事實,援引了法務部的見解,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922號解釋,表示即使被告們先前並不認識彼此或魏揚,但在事件發生當天,各被告們利用當時的各種情況煽惑民眾犯罪,所以僅是程度上的認識差別而已,因此仍均應成立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居罪。

辯方律師則主張,《刑法》第306條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行政院及一般公署並非本條的保障客體,且該條的構成要件,重在「居住事實」,而行政院並不符合這些要件,若侵入住居部分不構成犯罪,煽惑自然也不成罪,因此檢察官的主張並無理由。此外,被告們當時並非煽惑民眾佔領行政院,而是呼籲民眾們請保持理性,不要與警察發生衝突;或請在場人員一起說:醫護人員有人昏倒;或請在忠孝東路的朋友們一起協助疏散民眾,並非如檢察官只在起訴書中簡短的擷取起訴事實,並請審判長注意後予以審酌。

法庭現場紊亂:「辯護權」被影響、筆錄紀錄緩慢、被告行為不適當

而在這次審理時,也出現了幾個狀況,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每一位被告最多可以選任3位辯護人幫忙辯護,而彼此之間的「辯護權」是獨立的,並不因此而受影響,但審判長卻因有被告所選任的辯護律師們是來自同一間事務所,要求以其中一位律師為代表來替被告辯論。

但,當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要求補充答辯,並主張辯護律師們的辯護權是獨立時,審判長也變得非常不悅,不過還是讓該位律師進行補充答辯;其次,書記官的打字速度一樣緩慢,讓審、檢、辯三方須字字珠璣的說給書記官邊聽邊打,因此,也發生了辯方律師在答辯時,審判長完全沒在聽,而是在告訴書記官該怎麼記錄的情況;最後,被告們在審判中,出現嚼食口香糖和玩手機的情況,導致審判長須暫時中斷審理,請他們不要有不適當的行為。不管是被告還是旁聽的民眾,在進入法院或法庭後,仍有一些事項需特別注意,此部分也可以參考《法操》先前的影片:《法操》帶你一起去法庭旁聽!

最後,本日的被告們審理程序雖然已經結束,但因為本案還有其他被告尚未審結,因此,太陽花行政院案在2月20日仍有庭期,而審判長也諭知本案訂於106年4月10日下午一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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