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0414太陽花行政院案起訴準備庭】檢方應負舉證責任哪能拖推卸責!
太陽花行政院案起訴準備程序庭
時間:2015年4月14日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6法庭
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準備程序庭主要是為了釐清法律及證據爭點、曉諭證據及讓檢辯雙方聲請調查證據,若沒有新欲調查的證據及事項,接下來即會進入實質法上的審理(即是去討論檢方起訴的罪名到底有沒有成立)。太陽花行政院案依起訴書渉及約莫93人,今日僅召開其中一小部份被告的準備程序庭。
記錄:
本日所渉的法律爭議之一,是其中兩名被告被控告佔領行政院時,拿了四包濃煙逃生包,犯下刑法321條之加重竊盜罪。
被告表示,他們認為逃生包本來就是在緊急時供民眾使用,所以預備在警方攻堅時,可拿著濃煙逃生包來抵擋、減少可能的傷害,但後來遇到警方後,就立即將濃煙逃生包交予警方、並沒有要占為己有的意思(也就是無「所有意圖」),自然不符合刑法加重竊盜罪中一定有要將他人之物占為己有的要件。
論述至此,被告的抗辯尚屬合理,雖然檢方之起訴有其爭議,但可能因渉及法庭上攻擊防禦之方法,因此檢方未對此做出完整回應,亦算情有可原。但是檢方後續出現的疏失,就不能不注意。
當辯方律師要求法院,請檢方舉出放置逃生包盒子的照片,證明放逃生包的盒子上真的有寫「危險時自取」之用語,而這樣的用語可以讓被告足以相信那個盒子裡面的逃生包可以使用,檢方答辯:「那是律師的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有利之部份負舉證責任」,律師不甘示弱的站起來表示「那是檢方必需肩負的舉證責任」!
是的,被告的確有必須舉出對自己有利事實的責任,但背景是什麼呢?直接來看刑事訴訟法的原文可能較為清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這句話原意為,檢方在訊問被告時應該要給予他答辯的機會,讓他完整陳述,如果被告說了什麼可能對他有利的證據,或應該叫他告訴檢方要怎麼調查,因此從這裡看,舉證責任當然在「檢方」。
為什麼會這樣解釋呢?其實這個條文有一個前提叫做刑事訴訟法第2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翻成白話文就是,檢察官不只是法庭上的一方而已,對被告有利的部份、只要有辦法他也要幫忙舉證。因此將第2條跟第96條合在一起來看,自然是「檢方」要負舉證責任,哪有要被告自己舉證的道理。
本次法官表示,此為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庭了,也就是說,下一次的開庭就將要進行實質的審理,也就是傳喚證人、進行言詞辯論了。讓我們一起關注這個案件,讓國家的公權力能夠被監督而不怠忽其職,讓被告的權利可以在法庭上被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