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失控的酒駕,其他國家怎麼管?
2018.12.3更新:根據媒體報導,南韓酒駕修法,通過《特種犯罪加重處罰法》修正案及《道路交通法》修正案,酒駕致死從1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至,3年以上至無期徒刑。酒駕致傷從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至1至15年有期徒刑。
什麼是「酒駕三振條款」?
基本上,我國對於酒駕的罰則是一再加重,而自去年以降,甚至還有「酒駕三振條款」的產生。所謂酒駕三振條款,是指如果在五年內酒駕達到第三次,即不得判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而酒後駕駛如果不涉及致他人死傷的話,刑法上的處罰可以參考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該法條是說,酒後駕車的人最高可能會被處罰坐牢兩年,並且法院另外還可以處罰他最高20萬的罰金,除了刑罰之外還可能會有吊扣吊銷駕照等行政罰。
酒後駕車,其他國家怎麼管?
酒駕問題,目前幾乎是世界各國均會面對的社會問題,各國的法律管制也不盡相同(酒後駕駛,英文為under the Influence,簡稱DUI)。每個國家對於拒絕酒測者大多有相對應的處罰機制。就處罰酒駕而言,像是日本,酒精濃度的標準是0.03%,最高可判徒刑3年,罰金約4400美金。加拿大的酒精標準是0.08%,初犯應判最低1000美金及一年禁止駕駛,再犯則最低徒刑30天及二年禁止駕駛,三犯則是最低120天徒刑以及三年禁止駕駛。德國的標準是0.05%,也有分初犯、再犯、三犯不同的罰則,行政處罰除了罰鍰、吊扣駕照之外,還有違規記點制度。若構成公共危險,則依其刑責判處徒刑和罰金,重則可花費15000歐元。
若以美國而論,美國的酒駕相關規則由州政府各別制定。大部分規定駕駛者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0.08%(也有部分州將標準調至0.05%),即算酒後駕車;針對21歲以下的年輕駕駛者,則採血液酒精濃度0.01%就構成酒後開車。而處罰方式也因該州的規定而有所不同,例如罰款、拘留、參加教育學習課程、社區勞動、提高保費、吊扣駕照、監禁等等。甚至其中34州可以永久或暫時沒收車輛(之中6州限於再犯、8州限於三犯、3州限於四犯,而有2州定有其沒收的條件)。累犯者的刑責加重是肯定的,以加州為例附表如下:
犯罪次數 | 徒刑 | 罰金 | 吊扣駕照時間 | 教育講習 |
初犯 | 最高半年 | $390-1000美金 | 6至10月 | 3或9月 |
再犯 | 4日至一年 | $390-1000 | 2年 | 18或30月 |
三犯 | 4月至1年 | $390-1000 | 3年 | 30月 |
在美國,酒駕紀錄對於升學或尋找工作都有不良的影響。其他比較特別的懲罰手段也有限制住居等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州和加拿大都對酒駕者採用一種「汽車發動酒測系統」,及在一定期間內利用安裝於該車內的酒測系統,測試其口腔酒精濃度合於標準才得以發動車輛。也有州政府對於酒吧經營者加強教育或是加強對於未成年飲酒的管制。在少數的酒駕車禍肇事個案中,具有過失的酒吧經營者甚至被請求負擔一定的民事賠償。
避免酒駕,重罰是辦法嗎?
我國應該如何防免酒駕,涉及刑事政策與行政管制的分析,本文並不在此作出定論。相對的,筆者希望以上述制度的借鏡,反思及刺激相關的思考。 在現代法治社會下,「治亂世用重典」已經不再是唯一的思維模式。這幾年酒駕刑責調高之後,酒駕率真的有變少嗎?酒駕的處罰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會不會高到違反比例原則,反而相對減輕了其他重罪的嚇阻性?在車禍肇事方有飲酒的情況下,太高的法定刑度會不會反而增加肇事逃逸率?或者減低尋求受害者和解的誘因? 對於大部分酒駕人士而言,坐牢真的比罰錢更具嚇阻性嗎?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我們能否利用其他方式,如科技(前述的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以及教育宣導的加強,以求更有效率的減少酒駕率?或者,增加事前的行政管理,例如管制餐飲業者販售酒精飲料的時間,或是提升對現行酒駕服刑者的矯正措施的改良,都是可以進行思考的面向。 當然,我們並不希望因為酒駕事件而造成民眾的生命危險,或是因此造成監獄人滿為患的窘境。自千年以前,大禹就曾說「日後必有因酒而亡國之人」。就法律之外,當親朋好友飲用酒精飲料後,千萬要叮嚀「酒後不開車」的原則,喝酒盡興後,就幫忙叫個計程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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