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好有同理心 沒遇到當事人就知道人家很恐懼?

  • 2016-02-05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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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未詢問當事人便直接陳述當事人心生畏懼

案例事實

民國103年某日,小林在自己家中,打電話給台北市政府1999市民服務專線,接聽專線的服務人員小高接起小林的電話後,小林就在電話中對小高說:「我要直接殺掉郝市長,包括郝市長一級上將的父親也一樣」之詞,要求小高將上述所說的話轉述給時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及其父親。

小高隨即報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告檢察官後,檢察官認為,小林在電話中所言,是基於恐嚇違害安全的意思,致使郝市長及其父親兩人心生畏懼,所以認定小林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案例評論

檢察官認定小林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有嚴重的問題點。

第一,小林指名的對象是郝龍斌及其父親郝柏村兩人,但檢察官在起訴書理由中並沒有詢問這這兩位人士的紀錄,那麼檢察官怎麼會知道這兩位人士有因為小林對小高說的話而心生畏懼之意呢?

第二,小林對小高說要威脅他人的安全,但是卻沒有威脅小高本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就算是小高因此心生畏懼,也並不會使小林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要件。

檢察官偵辦案件應該找當事人詢問,不能以推測方式來作為證據,如果無法得知當事人是否真有因此而覺得人身安全有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那麼如何可以認定小林成立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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