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台東大學人質案 檢察官以為是「挾天子以令諸侯」嗎?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媒體介入案件
案例事實
林國正平時以暴力討債為業,常以亮槍或是丟子彈的方式恐嚇他人,在民國104年11、12月外出討債時,藉機搶劫他人數千元及一小包安非他命,更涉及兩起強盜案,引起警方高度重視,並設法逮捕他。
同年12月,有民眾舉報林國正投宿台東一間民宿,警方獲報後立刻前往逮捕,林國正發現警方蹤跡後,從民宿頂樓逃到附近民宅,並持槍挾持三名台東大學的學生,欲藉挾持人質吸引媒體注意再藉機申冤。
林國正挾持人質時,與荷槍實彈的警方隔空對峙,還透過媒體電話連線,指控刑警大隊偵一隊小隊長陳柏森及其友人「金山仔」陷害他持有槍械。
檢察官透過電話告訴林國正,他其實並沒有被通緝,他是聽聞朋友轉述才誤認為他被發布通緝,並犯下挾持人質的錯誤。關於小隊長陳柏森是否將槍械栽贓給林國正?台東縣警察局表示,因為小隊長陳柏森先前想藉委託索帳、誘使林國正現身,沒想到林國正派遣同夥金山仔去收帳,自己不現身、躲在對街監看,看到金山仔被警察逮捕,誤以為金山仔和警察說好要抓他,覺得自己被串通陷害,憤而挾持人質。
狹持事件發生當下,台東地檢署檢察長黃和村為避免林國正情緒激動而傷及人質,在警方攻堅行動中,以電話和林國正連線長達一個半小時,並以電話通話製作筆錄,筆錄完成後透過門縫給林國正過目。最後歷經21小時,林國正落網,三名人質平安獲釋。
遭到林國正指控誣陷的小隊長陳柏森,在林國正落網後現身,強調偵辦案件皆是依照法律規定,並沒有如林國正所指控誣陷的事實,將會對林國正提出告訴。
案例評論
林國正遭到警察逮捕後,主任檢察官徐宏儒表示台東地檢署檢察長黃和村和林國正透過電話製作筆錄,並不符合法定訴訟程序,該份筆錄只能算是「陳情書」。更何況當時只是因為要緩和林國正的情緒,才想出用電話做筆錄的方式,讓他把心裡的「冤屈」講出來,以免傷害到人質,根本不能算是真正的筆錄。然而,檢察官是國家公權力的代表,不應該接受犯罪行為人的要脅,對於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讓步。
且案發21小時內,有不少媒體即時連線播報案發狀況,林國正更透過電話連線方式對外控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挾持人質是當下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檢察官應立即發揮其功能,阻止媒體介入偵查案件,並嚴守禁止將偵辦中的案件相關消息,不論是檢察官或是警察一律都不可以洩漏給媒體,也應該禁止媒體連線讓林國正對外發聲。否則在媒體介入之下,不但會影響犯罪行為人的情緒,也易造成模仿效應,進而讓更多人遭受到被挾持的隱憂之中。
此外,從本案看來,無論林國正是否有被小隊長誣陷犯罪,利用挾持人質以透過媒體「伸冤」,再讓檢察官幫他做「筆錄」,無非是長期媒體干預司法的結果。但相對地,這事件也呈現「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因為竟然會有人想用挾持人質的方式達到司法訴求,追根究底還是因為我國司法體制出了問題。因此,檢察官與警察身為第一線與民接觸的司法人員,應該檢討平日工作是否盡力保護了人民的法益,而非讓人民以激烈手段來達到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