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杜氏兄弟案】公安的調查可作為台灣起訴與判決的唯一證據嗎?

【檢察官謬誤】中國大陸公安的調查證據為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案例事實
居住在中國廣東的台商葉進丁、葉明義,眼見來自台灣的同鄉友人杜清水在台經商失敗、走投無路,所以就收容了他與兩個兒子杜明郎、杜明雄,卻沒想到因此釀成殺機。
民國90年,杜清水父子三人深夜潛入葉進丁、葉明義所經營的五金化工廠,先持槍勒索廠內一名台商侯國利、取得人民幣12萬元(約台幣56萬多元),一週後又在凌晨進入工廠殺害兩名保全及一名16歲女子,再逼葉明義交出保險櫃鑰匙後,持刀殺死葉明義和侯國利,將保險櫃中人民幣247萬多元(約台幣1156萬元)帶走,委託其他台商以分批方式匯回台灣。
雖然杜清水父子三人在案發後銷毀工廠監視器錄影帶,然而中國公安在案發現場找到遺留的膠帶上有杜明雄的指紋,並在杜清水的租屋附近找到被丟棄的兇刀及作案手套,並循線追找到台商受託轉匯的現金,因此鎖定杜清水父子三人涉及強盜殺人案,並發佈通緝令。
台灣警方在台南將杜清水父子三人拘提到案,三人在一審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後來檢察官上訴,訴訟期間杜清水因病逝世在看守所內,而101年最高法院依據中國公安提出有關三人犯罪之證據以及杜清水父子三人測謊未過等理由,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杜明郎、杜明雄死刑定讞,二人於103年已被槍決伏法。
案例評論
本案的相關人證及物證都在中國大陸,我國檢察官無法到中國大陸進行案件偵查,因此在一審時,法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以在第一審時,三人被起訴強盜殺人罪獲判無罪。檢察官提出上訴後,拿出中國大陸公安所提出的證據,包括證人筆錄、鑑定報告及案發現場所拍攝的照片,以及三人未通過測謊的理由,本案經歷六次更審,訴訟歷時十年後,最高法院認定三人有罪。因為杜清水因病過世在看守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被告死亡之事由,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此最高法院判處杜明郎、杜明雄死刑定讞。
由於我國檢察官現實上難到中國大陸蒐集證據,只能依中國大陸公安的筆錄起訴杜清水三人。惟從中國公安提出的證據有諸多疑點,不僅未依偵辦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進行,也沒有做應該要做的鑑定程序和證據調查,例如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凶刀的刀械比對鑑定沒有做,中國公安說有做被害人指甲上的DNA鑑定、但卻看不到這份DNA鑑定報告。但我國檢察官竟然可以中國公安提供之瑕疵證據作為認定杜清水三人有罪,法院竟然也接受檢察官提出的這種證據,實在過於輕率。
依據《刑事訴訟法》159-1至159-5條的「傳聞證據」規定,中國公安所供的證據都為傳聞證據,原則上是不可以做為證據的,但我們的檢察官卻以這樣的證據將杜氏兄弟推上斷頭台,這樣的判決不但無法為被害人主持正義,挖掘真相,還是侵害人權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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