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這樣是壅塞交通?檢察官你還在睡嗎?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對罪名認定有誤,以錯誤罪名起訴。
案例事實
小陳在晚上8點駕駛營業用半聯結車,沿著國道1號北上趕赴貨櫃裝船,行經台北市內湖區成功交流道時,因為不滿小游的車擋在他的前面,就開強光干擾小游的行車視線,又一直緊跟在小游的車後。由於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小陳從後方撞擊到小游的車,致使小游的後車門保險桿凹陷,小游提告小陳涉犯傷害罪、恐嚇罪、毀損罪與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小陳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
案例評論
《刑法》第185條的成立要件,是要有以損壞與壅塞以及他法的方式,使得公眾人車無法或是難以往來才會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而此處條文所稱之「他法」仍必須是符合「損壞」或「壅塞」的情形,一般而言在我國實務上關於本罪常見的案例就是一堆人在馬路上集體飆車。在本件中檢察官雖以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起訴小陳,但細究小陳的行為並沒有符合《刑法》第185條的成立要件。
從小陳的行為而言,應該是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較符合要件。
小陳以開強光干擾小游行車視線的方式,要小陳讓出車道,應該是較符合使用強暴讓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雖然檢察官起訴的是犯罪事實,在審理程序中,法院仍可變更起訴法條,但檢察官起訴時所主張的犯罪法條還是要盡量要切合犯罪事實,避免日後在審理程序中徒增困擾。檢察官起訴法條是否適當,是需要正視的問題,也是法操一再呼籲公開檢察官結案書類以受全國民眾監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