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投稿】搬家沒遷戶籍竟變妨害兵役 檢察官你找碴啊?!

  • 2016-01-08
  • 新北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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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對「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認定過寬,未考慮到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與常理就起訴

案例事實

 阿逸係民國83年次之役齡男子,原設籍於宜蘭縣,卻於不詳時間遷離,且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宜蘭縣政府未能辦理兵籍調查。

   阿逸到案後坦承原設籍於宜蘭縣,後來因故搬家,但堅決否認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2 款之犯行。阿逸辯稱:因為父親與繼母離異,才搬離原戶籍地而前往新竹居住及就學,也有配合兵役徵集,由繼母協助將戶籍遷移至花蓮縣,自己目前在學中亦有辦理緩徵,表示自己並沒有逃避徵兵。

  然而,檢察官仍認為阿逸搬離戶籍地卻未依規定申報,且也沒依規定辦理兵籍調查,顯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所以涉犯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2款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罪嫌,而加以起訴。

 

案例評論

 「故意」與「意圖」是兩種不同層次的構成要件。「故意犯」是指行為人認識構成要件之客觀事實,且容任其結果之發生,可以說是「明知故犯」,此乃「構成要件故意」之範疇。在某些故意犯罪中,當故意犯除了達到構成要件之故意外,還需要在主觀上具備法定的不法意圖,才算是「意圖犯」。例如《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意圖營利」就是意圖以「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供他人窺視、竊聽、或竊錄」本身,來換取必然之對價利益。

   本案阿逸所涉犯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2款,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罪嫌,該條不法行為必須符合「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也就是說役齡男子不僅要對「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的事實有所認知並任其發生,這麼做就具備了構成要件的「故意」,此外,還要符合「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即不依規定辦理兵籍調查,才可以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2款的犯行。

   依臺灣社會民情,一般人搬家不一定會一起辦理戶籍變更或申報住居所遷移,未辦理的原因多元,例如至外地求學、工作,或生性疏懶、單純遺忘,也有可能是本就居無定所、遷移不定,不是只有「意圖避免徵兵處理」這個原因而已,所以檢察官不能僅以役齡男子搬家但未更改戶籍地,就推認其主觀上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而且,台灣很多人實際上並沒有住在戶籍地,如僅因被告具有役齡男子身分,就認為他未據實申報戶籍遷移是因為想要逃避兵役,明顯與一般生活經驗及論理法則不符。

   總而言之,本案阿逸因父親和繼母離異的家庭因素,才搬離原戶籍地前往新竹就學,並不是想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才搬家,因此檢察官不能只因阿逸遷離戶籍地而未申報,就認為阿逸確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檢察官不考慮一般人生活經驗和常理就起訴,明顯不當,也讓無辜的役齡男子受司法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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