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太極門十年冤案無罪 濫權檢察官脫責免罰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濫權起訴與羈押,並違反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案例事實
民國85年間台灣進行宋七力、妙天與太極門等三大宗教掃黑,當時檢察官以法力、神力、練氣等修行無法得到科學證明為由,以詐欺罪起訴各大門派主持人及其信徒,而其中太極門案雖然有兩名檢察官認為不渉及犯罪未予以起訴,但是檢察官候寬仁卻以獨特的法律見解認為定犯罪堅持以詐欺罪起訴太極門相關人等。
侯檢察官在案件偵查中透過媒體發表其對案件的看法,說明自認為太極門渉及「養小鬼」對其弟子詐欺錢財、收取「敬師禮」紅包,當主持人問侯檢察官怎麼知道被告有沒有用詐術?有沒有養小鬼?他竟回答:「我從被告眼神就可以感應到了」。
太極門案歷經10年7個月,一、二、三審都無罪,期間掌門人洪道子博士及夫人游美容女士、弟子陳調欣與彭麗娟四人,均被無辜羈押100多天,本案在民國99年獲得冤獄賠償。
案例評論
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試圖影響司法公正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性在於,係避免檢察官調查中件的相關證據外流,致使證據被有心人事破壞。更重要的是,檢察官公開以「養小鬼」此種傳統觀念中負面且怪力亂神的作為加諸在嫌疑人身上,再加上媒體的報導渲染,讓社會大眾產生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當事人並非正派,並進一步聯想此等違反道德的人犯法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檢察官及法院在維持司法權審判的公正性時,便產生風險。如此對於欲維持公平審判的司法體系,實在不是好事。
檢察官濫權起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檢察官侯寬仁在本案中任意創設法律見解,主張所謂「古禮中敬師禮是一種詐欺的行為」。但詐欺的行為要存在,加害人與被害人間須存在資訊不對等關係,始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對「詐術」一詞的文義解釋。如果雙方的地位及資訊皆為對等,就不是所謂「詐術」。
檢察官在本案中,先將犯罪嫌疑人扣上一頂道德瑕疵的帽子將之起訴,檢察官這種行為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此案最終雖獲得冤獄賠償,然而當事人因國家任意侵害而受到的心理、生理傷害,是多少事後補償都無法彌補的。
而且,在追究濫權檢察官侯寬仁的責任時,法務部竟然以超過10年懲戒時效為理由,拒絕懲處遭到監察院調查列出八項重大違法的檢察官侯寬仁,實在讓人對司法的黑暗面感到十分畏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