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法律的守護者」或「另一個原告」?檢察官應積極自省

圖/Ben Sutherland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未盡客觀義務,常常「有罪推定」。
案例事實
富少淫魔李宗瑞因性侵偷拍案,去年被高院二審判刑30年,目前全案還在上訴中,不過他不滿兩名女檢察官在辦案期間,分別用惡毒的言詞批他為「人渣」並接受媒體專訪大談案情,日前陳請民間司改會將兩人送評鑑,但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案不成立。
李宗瑞並未親耳聽到檢察官的批評,乃是經事後調卷發現,檢察官郭瑜芳在和被害人共同勘驗偷拍光碟時,稱李是人渣、指李的律師「舌頭要割掉」;而主任檢察官戴東麗則接受媒體專訪,煽動輿論壓迫審判。
檢評會認定,郭因一時義憤脫口批評,雖不合宜,但情節輕微;戴則是回答法律意見,並非說明個案。對此,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昨表示,檢評會功能極度萎縮,將請監察院調查戴是否違規。戴昨表示,尊重司改會。郭則說:「感謝檢評會還我清白。」
案例評論
針對以上事例,可分為兩部分進行評論:
(一)檢察官究竟該做什麼
檢察官的工作是什麼?關於檢察官職權的目的,在學說及實務方面一直都有爭議,整體來說,大略可分為兩種,即「法律的守護者」及「另一方的對造」,意思即為「檢察官究竟是捍守刑事程序、守護正義的公僕」,抑或僅是「另一方的對造,以追求勝利、勝率為上」?
法律學者林鈺雄在其所著《檢察官論》中指出,「檢察官職權之妥善行使,關係司法權的完整及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唯有檢察官能夠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受外力干預,才有司法的獨立公正性。檢察官的職權一方面防止司法警察濫權,另一方面監督法官妥適行使審判權,以確保終局裁判之正確妥當。檢察官決定犯罪之追訴或不追訴,在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性,並不亞於法官」。
換句話說,檢察官的工作不僅僅是起訴被告,並在法庭上不顧一切的擊敗對造律師,而是要維持一定法律程序,守護法律的公正性,且在一定的限度內發現真實。
(二)本案檢察官的疏失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本案中的兩位檢察官未捍守自己職業的本份,以先入為主的觀念判斷被告有罪,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妄加猜測,在未判決之前就先對被告下了「你有罪」的結論,違反檢察官「應客觀公平判斷,不偏不頗追訴」的原則。司改會將其送檢評會評鑑,確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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