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在職檢察官竟媒介性交! 有何法可罰?

  • 2017-04-1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8.08.28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司法院新聞稿,涉及於職務期間媒介未滿18歲女子性交易、及予未滿18歲女子性交易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曉崙,於2018年08月28日經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員任用資格。

新聞報導指出,台中地檢署「婦幼專組」偵查一起少女性交易案件時,發現有同好此道的嫖妓LINE群組,其中相當多的對話顯示出,嫖客中竟有一名「檢察官」。而該檢察官,甚至在社群網站散佈一名「17歲重慶妹」的「照片、三圍、對價及可約時間」,等於媒介性交易。

本案經查與「檢察官」從事多次性交易的少女表示,那人確實是位在職的檢察官!檢方接獲此線索後,進行追查,發現該名檢察官任職彰化地檢署,是「公訴組檢察官」蔡曉崙。身為代表國家的執法人員,膽敢知法犯法,就讓《法操》帶各位看看,有何法可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談到性交相關的刑罰規範,大家一定會先想到:我國刑法第十六章訂定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本章是為防止有人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性交;或為營利而使人性交。其中,為保護未成年兒童,更特別制定了第227條,加重與未成年者性交的罪刑。而本案特別之處,在於該名少女並非屬14~16歲之兒童,而是介於16~18歲之「青少年」,故本案應該先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原先大家知悉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於104年1月23日三讀通過,正式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條例制定的目的,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更為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修改過後的條款,不僅僅處罰與兒童或少年「性交易」之人,更涵蓋了「拍攝、製造」與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的罪犯;以及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的罪犯。

其中,更制定了「為營利目的」的罪犯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罰。同時,不但加強兒童與少年的性觀念保護教育,更完善了事後安的置照顧系統,是為一大進步!

檢察官知法犯法,有何法可罰?

而本案中,蔡曉崙與17歲少女性交,不但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發生有對價之性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蔡曉崙還在社群網站中散佈了該少女的照片、三圍、對價及可約時間,更已構成媒介行為,觸犯同條例第32條第1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接著,若是蔡曉崙有試圖藉著媒介性交而營利,更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最後,身為公務員的他,更會因為同條例第41條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

但據新聞報導指出,審理本件的台中地院,已在2017年4月11日判決蔡曉崙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和同條例第32條第1項,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和1年7月,顯然法官認為,蔡曉崙並未從中有營利行為。

而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也表示,目前已向上級機關通報,如無意外,將在2017年4月17日發出公文,將蔡曉崙停職。

《法操》認為,雖然未有判決書得以公評,但肯定偵查此案的檢察官能快速蒐證,掌握證據,才能讓審理程序迅速進行,讓蔡曉崙受到司法的制裁。也希望台灣能逐步成為一個兒童和少年都能平安、快樂成長的國度。

 

 

 
 
 

評論專區

諮詢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