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檢察官坐領乾薪,竟無法可罰!?

  • 2017-03-21
  •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卻自行休學,半年後,才返回桃檢上班,也就是說,該檢察官白白領了半年薪水,卻沒上班、也沒上課。而後,呂理銘所繳交的研究報告主題、字數,均不符法務部核定的計畫內容,職務法庭於是在2017年3月21日,裁罰呂理銘現職月俸6個月懲戒。

由此看來,呂理銘不過是將白領的半年薪資繳回,難道沒有其他懲戒辦法了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條,所提報告審核未通過,經通知限期修正而不修正,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且五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也就是說,此考察辦法最大極限的懲處,就只是「五年不得再申請進修」。那關於呂理銘空領的半年薪資呢?

我們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在本事件中,呂理銘可能涉犯的問題有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關於詐欺部分,呂理銘並未施以「詐術」而獲得他的薪水,不成立;背信部分,呂理銘是自己選擇進修,並不是為他人處理事務,不成立;侵占部分,薪水是國家發給的,並非呂理銘自己去拿來佔有的,不成立;貪汙部分,呂理銘雖為公務人員身分沒錯,但是貪汙治罪條例多半是懲處「與職務有關」的圖利行為,他沒有利用檢察官的身分「圖利自己或他人」,也沒有使國家致生損失,不成立。

綜觀所有法律,其實都拿呂理銘的行徑沒有辦法,《法操》也建議法務部應該予以檢討,關於「察官進修考察辦法」,內容規定是否太過鬆散呢?或者配套措施是否可以更加完善?竟然能有「讓申請人能坐領薪水卻不用做事」的漏洞!而對於未達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條標準的檢察官,是否也該提高懲處結果?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國家善意,以獲得不當利益!《法操》也會繼續為各位追蹤,法務部對此是否有更妥善的處理辦法或修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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