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過太爽的檢察官: 呂理銘

  • 2017-03-11
  • 台南 張律師

【檢察官謬誤】檢察官帶薪進修,可不是偷懶放大假!

法官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然而所謂「自行進修一年」是代表可以在家睡大頭覺嗎?

呂理銘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11日任職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先後歷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候補檢察官,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等職務,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其於服務桃園地檢署期間,申請102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提出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研究主題,研究處所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之研究計畫,經法務部核准,實際進修期間為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3日。惟呂理銘未依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變更計畫,即於102年12月17日自行辦理休學,並遲至103年6月23日始行返職服務。

呂理銘返職後雖提出約2萬8,000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務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研究報告,惟經桃園地檢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審查字數不合至少3萬字之規定,且報告主題亦與原核定時不同。更扯的是,呂理銘於進修期間,並無任何可資認定之學分數及進修活動時數,不禁令人懷疑真的有去上課嗎?還是在家睡大頭覺啊?

呂理銘於調查時辯稱,法務部推出的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類似學校教授7休1的大休作法,當初在基層的認知是給資深同仁休養生息充電,所以單純以為是休假的優惠,當初制度出來並不是很熟悉,有關計畫變更等部分確屬自己疏忽。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法官法第89條第4項:「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二、有第95條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五、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第95條第2款:「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及第89條第7項:「檢察官有第4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法務部依法官法第89條第6項授權於101年1月4日訂定發布之檢察官倫理規範(同年1月6日起施行)第2條:「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第5條前段:「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

復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102年7月25日修正) 第17條第3項規定,經法務部核准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應依核定期限執行,非經服務機關層報法務部核准,不得放棄或延期進修。第19條第1項規定,依該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

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者,應依限提出下列資料,由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後,層報法務部:

一、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滿後6個月內提出3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及下列文件:(二)從事第9條第2款之進修活動者(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應提出已取得24個學分以上或實際參與相當於24個學分以上進修活動之證明文件。

第21條第1項,也規定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檢察官於進修或考察期滿時,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並應填具返職報告單,由服務機關於返國後2週內層報法務部。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因此,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對於呂理銘於自行休學後應返職繼續服務、變更研究計畫應行申報、進修期滿後應提出研究報告之主題、字數及進修活動學分既均有明確規定,且法務部核准該進修考察函更已明確載明相關規定,該函副本並會辦呂理銘經其蓋章,自不得推諉為不知。

又法官法第82條立法理由亦已載明,本條第1項明定法官帶職帶薪進修之條件,係為使法官(檢察官)智能常新,並由司法院(法務部)職司審核,俾免偏頗浮濫,足認實任檢察官經核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行相關活動,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規定應給予公假,係屬檢察官之職務上行為,且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3條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得併計實際任職期間,辦理年終職務評定,職務評定良好者,可依規定晉級及給與獎金。因此,經核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進行相關進修活動,絕非給予申請進修檢察官公假休養生息之私人時間甚明

綜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102年度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7年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於進修期間,未依程序變更研究計畫逕行休學,卻未立即返職服務!嗣於核准之進修期滿後所提之研究報告,也與原核准研究主題不符!字數亦未達規定之3萬字,且其進修期間並無可資認可之學分數及進修活動證明等違失行為,均違反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之規定,事證明確。

其未能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檢察官職位榮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5條規定,情節重大,並符合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之廢弛職務、第89條第4項第5款嚴重違反職務規定,第89條第4項第7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情事,有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監察院已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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