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收賄豪賭 魚肉人民:宋宗儀
【檢察官謬誤】不僅瀆職濫權收取賄款來包庇犯行,更經營賭場抽取不法利益
案例事實
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在任職檢察官10年的生涯中,涉及多起貪瀆案、賭博犯行等,並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台南地方法院對宋宗儀所涉犯5項罪名宣判,累計47年有期徒刑,合併應服刑20年,累計刑度是國內檢察官因罪而被判刑最重的案例。
宋宗儀在民國83年任職於雲林地檢署期間,負責偵查黃村持槍打死KTV店經理蔡添財一案,但宋宗儀最後卻收受賄絡、包庇黃村作出不起訴處分。
民國84至87年期間,宋宗儀任職嘉義地檢署,出借住處給前縣議會議長蕭登標開設職業賭場、聚眾賭博,並以抽頭方式獲取利益。且利用偵辦嘉義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賄選案的機會,濫用職權向王家收取賄款300萬元,以作為不聲押王茂雄的條件。他還在偵辦電玩業者陳盈助賭博案時,向陳盈助借款250萬但未歸還,本案以簽結方式結案、並沒有偵辦,所以等於是變相收受陳盈助250萬元不法利益。
宋宗儀在民國91年時又再度以類似手法收取賄款包庇犯罪嫌疑人,在偵辦台南市順昌當鋪槍擊案時,犯罪嫌疑人王川銘教唆他人頂罪,宋宗遂儀透過第三人收受賄款500萬元予以包庇,最後對王川銘殺人案作出不起訴處分。
民國94年最高檢察署成立「正己專案」,調查宋宗儀任職期間偵辦過的案件,發現宋宗儀多次濫用檢察官職權,利用偵辦案件之便向犯罪嫌疑人收取賄款、保證對方「沒事」,最高檢察署依據貪瀆罪將宋宗儀起訴。
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三審見解,認為宋宗儀為個人私利,濫用檢察官的裁量權,影響司法裁量的公平性與正確性,嚴重破壞民眾對檢察官的廉潔性及公正性的信賴感,最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宋宗儀12年6月,並追繳沒收500萬元賄款,全案確定。
案例評論
前檢察官宋宗儀收賂而包庇犯行,濫用職權將犯下殺人案的犯嫌不起訴,又准許涉犯賄選案的被告具保,他除了包庇賭博之外,自身也沈溺於賭博,絲毫不反省自己身為檢察官,應該要謹言慎行,不僅濫用檢察官的職權,甚至出借住處給他人開設賭場再從中抽取不法利益;此外,還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涉足有女陪侍的不正當場所,以上種種行為,嚴重傷害司法形象,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第15條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並且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宋宗儀除了需要接受瀆職罪的刑法處罰外,也無法再續任檢察官職務。
權力容易使人迷失,手握裁量權重責的檢察官,更應該以高道德標準要求。宋宗儀能玩弄同樣的手法,一再濫權收賄,就是因為檢察官的結案書類不公開,所以未被公平審視其不起訴或偵結的原因,才讓宋宗儀在哪任職就貪到哪裡。公開結案書類,是監督檢察官的第一步,在檢察官無法自我約束時,我們更應該張大眼睛檢視,才有可能杜絕恐龍檢察官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