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不給錢,就起訴:林聖霖

  • 2015-10-23
  • 台南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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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偵查辯護一手包,濫用辦案與偵查職權,對外包攬訴訟

 

案例事實

前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聖霖藉職務之便,夥同吳姓友人向其所承辦之案件被告索取賄款。二人欲藉林聖霖職務上獲知偵查內容之機會,以及其具有律師資格、具有撰寫訴訟文書能力,由吳姓友人印製上載「法律服務基金會主任秘書吳00」」之名片,再由吳姓友人以「法律服務基金會」之名義對外招攬訴訟,並由林聖霖指導吳姓友人如何與訴訟當事人接觸,接到案子後,由林聖霖撰寫司法文書,對外包攬訴訟並收取費用,所得金錢也是先交給林聖霖,再由林聖霖分配部分款項給吳姓友人。

林聖霖以此手法,於承辦A男所涉毒品案時,竟將A男資料與驗尿結果、警詢筆錄,交給吳姓友人,由吳姓友人以「法律服務基金會」名義接觸A男,吳姓友人要求4萬元撰狀費,並保證沒事。為取信A男,某次檢方剛開完庭,吳姓友人就打給A男,告知庭訊內容,絲毫不差,A男覺得很神奇,相信吳男背後確實有高人指點,甚至可謂「內線」,即續與A男配合。

另外,林聖霖更曾違法利用職權協助性侵犯調閱被害女子的通聯紀錄,甚曾有要求他承辦案件的被告,捐錢給該「法律服務基金會」以換取訴訟利益,對方不從就遭林聖霖起訴。

 

案例評論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其不利於被告之情形有疑問者,若不能提出不利之證明時,亦不得為不利之認定。因此檢察官不僅有發現真實的義務,更有客觀性義務,意即檢察官不得濫用職權索取不當利益、「偵查辯護一手包」。

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檢察官具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或其他法令所定職務執行等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因此,檢察官職權範圍並不包括為他人提供法律意見、代撰或潤飾書狀之行為。

檢察官因為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之法定職權,為有調查、追訴職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自應廉潔自持,不得利用其所承辦之案件,謀取不當財物,或自行或透過他人與被告接洽,接受被告所交付之任何餽贈或財物,且對於所承辦之案件,與被告均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訴訟構造上不免仍常處於對立之角色,倘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或辯護權,而要求支付對價,形同買賣案件,將嚴重混淆其角色及職權。

林聖霖不思國家給予優渥待遇,已足供養家庭溫飽,自應廉潔自持,不得利用其所承辦之案件,謀取不當財物,或自行或透過他人與被告接洽,接受被告所交付之任何餽贈或財物,竟與吳姓友人共謀獲取金錢,以承辦之案件及職務上之權限作為斂財工具。

林聖霖透過吳姓友人與承辦案件被告接洽,並以代為撰寫書狀之方式,要求與被告支付對價,形同買賣承辦案件,且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以遂行要求賄賂之目的,違法亂紀,嚴重戕害司法純潔與公正,實有辱其身為檢察官之職位。

其實林聖霖過往之素行即不佳,司訓所結業後,派任台中、士林等地檢署服務期間,即因積案過多、交往複雜,2007年被法務部檢審會以「人地不宜」調往台東地檢署任職,沒想到到了好山好水的台東,林聖霖不僅未思反省改進,竟變本加厲,一人分飾二角,偵查辯護一手包,還開起事務所來! 豈不荒唐?

身穿黑色法袍鑲紫邊的檢察官與身穿著黑色法袍鑲白邊的律師,各自有各自應扮演之角色,二者功能亦有所不同,檢察官不得兼顧律師之辯護角色,司法制度不是cosplay阿!那麼喜歡穿律師袍,既然都有律師證照了,就不該占著茅坑不拉屎嘛!以林聖霖的行徑,律師界恐怕對其也是「敬謝不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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