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瀆職收賄 中飽私囊:徐維嶽
【檢察官謬誤】以辦案之便,濫權追訴與收取賄款
案例事實
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徐維嶽,曾因涉犯瀆職罪、濫權追訴罪的罪名遭到起訴與彈劾。
民國93年立委選舉期間,徐維嶽為了辦案績效,找人誣陷雲林縣里長周世龍涉嫌賄選,並想藉此賺取1000萬檢舉獎金。徐維嶽利用職務權,指揮刑警及調查員,搜索周世龍住家,雖然沒有發現賄選的相關證據,但卻利用這機會逼迫周世龍承認有以500元買票的事實。
徐維嶽起訴周世龍賄選並求刑2個月,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定讞;而周世龍不甘被迫承認賄選,就向承審法官檢舉徐維嶽誣陷,後來徐維嶽誣陷周世龍涉賄選案的行為,被起訴「濫權追訴罪」。
此外,徐維嶽還曾藉偵辦案件,向當事人以讓他躲過起訴的理由來索取賄款。但民國89年徐維嶽在偵辦歐振雄案時,雖收了錢卻辦事不力,歐振雄就檢舉徐維嶽索賄,並提供徐維嶽退還賄款時的錄影帶證據,這起索賄案才爆發出來。
另一起瀆職收賄案發生在民國90年,徐維嶽搜索一名男子住家時,發現金錢豹、熊鷹等保育類動物,因為該男正處假釋中,為了避免被撤銷假釋,就給了徐維嶽賄款新台幣150萬元。
這兩個案子一審時遭雲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以及褫奪公權終身,成為台灣史上第一個被以瀆職罪在一審重處的檢察官。徐維嶽一案,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刑20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
徐維嶽在民國94年5月曾偵辦職棒簽賭案,但他的偵辦起訴書遭到檢察長退回。雲林地檢署認為簽賭案當時各項罪證不足,請另外兩名檢察官重新調查。雖然徐維嶽的起訴書,並未被地檢署接受,但其曾因為偵辦簽賭案而聲名大噪,許多球員當時並未涉案,卻因此斷送了職業生涯。
民國94年9月,徐維嶽被依瀆職罪起訴後,就遭法務部停職,他曾多次請求復職不成,之後又申請轉任律師也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100年5月12日時駁回。
案例評論
徐維嶽身為國家司法公權力的代表,卻為了辦案績效,誣陷周世龍賄選,嚴重打擊民眾對國家司法的信賴,也有損檢察官的尊嚴;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3條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
徐維嶽罔顧無辜民眾權利,貪圖個人一己之私,陷他人於牢獄之災,視法律於無物,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徐維嶽一再利用辦案之便,向當事人索取賄款;對無辜民眾來說,進入訴訟程序就是一種處罰,徐維嶽卻以此逼當事人就範,其惡行重大,最終仍躲不過司法審判,有徐維嶽一案為前車之鑑,檢察官應引以為戒,不該讓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